和台湾人结婚的手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08:49
婚姻挂号需许多的资料,比较冗杂。若与台湾人处理成婚挂号是否需求更多的资料?详细需求哪些资料能够方便快捷处理?以下是听讼网为我们收拾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我们阅览!
和台湾人成婚的手续
依据民政部1998年12月10日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挂号处理暂行办法》和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挂号法令》规则,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的成婚挂号应按照如下规则处理:
(1)请求成婚挂号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自己的户口簿、身份证。
·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签字声明。
(2)请求成婚挂号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自己的有用通行证、身份证。
·经寓居地公证组织公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区域接连逗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上述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逝世挂号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台湾居民在外国接连逗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上述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寓居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大陆居民赴台湾区域久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原寓居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的婚姻状况证明。 ·请求成婚挂号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离婚证件系台湾离婚协议书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公证的台湾区域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布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证件系台湾区域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假如离婚的一方系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决认可。离婚证件系外国挂号离婚证书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领馆认证。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应当经中华全国法院裁决供认。
·丧偶的,应当提交爱人逝世证明。逝世证明系台湾区域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逝世证明系外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和台湾人成婚的手续
依据民政部1998年12月10日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挂号处理暂行办法》和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挂号法令》规则,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的成婚挂号应按照如下规则处理:
(1)请求成婚挂号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自己的户口簿、身份证。
·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签字声明。
(2)请求成婚挂号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自己的有用通行证、身份证。
·经寓居地公证组织公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区域接连逗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上述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逝世挂号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台湾居民在外国接连逗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上述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寓居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大陆居民赴台湾区域久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原寓居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的婚姻状况证明。 ·请求成婚挂号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离婚证件系台湾离婚协议书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公证的台湾区域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布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证件系台湾区域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假如离婚的一方系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决认可。离婚证件系外国挂号离婚证书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领馆认证。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应当经中华全国法院裁决供认。
·丧偶的,应当提交爱人逝世证明。逝世证明系台湾区域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逝世证明系外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