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继承外孙女的遗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17:12
我能承继外孙女的遗产吗?
问——
徐明良律师:
洪某早年丧偶,留有两个儿子。2003年5月,我女儿与洪某长子洪刚成婚,并于此后生有一女洪芸。2005年10月,一次意外事端形成洪刚不幸逝世;2006年1月,洪某因病逝世;2007年2月,我女儿和我外孙女洪芸在去重庆途中也不幸一起身亡,遂留下遗产若干。
现我要求参加遗产分配,但遭到洪某次子洪强的阻遏。请问:应当怎么依法处理洪某及我女儿的遗产呢? 浙江宁波施国忠
答——
《承继法》第11条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承继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承继的遗产比例。”据此,自2005年10月洪刚逝世的事端发作之日起,你外孙女洪芸就获得了洪某遗产的代位承继权,即法定榜首次序承继人的规模由本来的洪家两兄弟转化为洪某次子洪强和洪刚的代位承继人洪芸。所以,你外孙女洪芸一般能承继洪某逝世时所留遗产的1/2的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条规则:“互相有承继联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情中逝世的,假如不能确认逝世的先后时刻的,推定没有承继人的人先逝世。逝世各自有承继人的,如几个逝世人辈分不同,推定老一辈先逝世;几个逝世人辈分相同,推定一起逝世,互相不发作承继,由他们各自的承继人别离承继。”
本例中,你女儿及你外孙女洪芸在同一事情中逝世,因不能确认谁先死,又都有承继人,应推定你女儿先逝世。
这样,你女儿的遗产由其榜首次序承继人洪芸承继;洪芸从洪某那里代位承继来的遗产及由你女儿那里承继来的遗产,则应当由你和你妻子一起进行转承继。由于洪芸没有榜首次序承继人,且只要你和你妻子是她的第二次序承继人。而洪某次子洪强则无权承继你外孙女洪芸应得的那份遗产,也无权承继你女儿所留的遗产。
所谓转承继是指承继人在承继开端后实践承受遗产前逝世,该承继人的法定承继人代其实践承受其有权承继的遗产。
因而,你和你妻子是洪某和你女儿遗产的转承继人,由此一般也应一起获得洪某逝世时所留遗产的1/2比例,一起也应获得你女儿所留的悉数遗产。 徐明良律师
问——
徐明良律师:
洪某早年丧偶,留有两个儿子。2003年5月,我女儿与洪某长子洪刚成婚,并于此后生有一女洪芸。2005年10月,一次意外事端形成洪刚不幸逝世;2006年1月,洪某因病逝世;2007年2月,我女儿和我外孙女洪芸在去重庆途中也不幸一起身亡,遂留下遗产若干。
现我要求参加遗产分配,但遭到洪某次子洪强的阻遏。请问:应当怎么依法处理洪某及我女儿的遗产呢? 浙江宁波施国忠
答——
《承继法》第11条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承继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承继的遗产比例。”据此,自2005年10月洪刚逝世的事端发作之日起,你外孙女洪芸就获得了洪某遗产的代位承继权,即法定榜首次序承继人的规模由本来的洪家两兄弟转化为洪某次子洪强和洪刚的代位承继人洪芸。所以,你外孙女洪芸一般能承继洪某逝世时所留遗产的1/2的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条规则:“互相有承继联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情中逝世的,假如不能确认逝世的先后时刻的,推定没有承继人的人先逝世。逝世各自有承继人的,如几个逝世人辈分不同,推定老一辈先逝世;几个逝世人辈分相同,推定一起逝世,互相不发作承继,由他们各自的承继人别离承继。”
本例中,你女儿及你外孙女洪芸在同一事情中逝世,因不能确认谁先死,又都有承继人,应推定你女儿先逝世。
这样,你女儿的遗产由其榜首次序承继人洪芸承继;洪芸从洪某那里代位承继来的遗产及由你女儿那里承继来的遗产,则应当由你和你妻子一起进行转承继。由于洪芸没有榜首次序承继人,且只要你和你妻子是她的第二次序承继人。而洪某次子洪强则无权承继你外孙女洪芸应得的那份遗产,也无权承继你女儿所留的遗产。
所谓转承继是指承继人在承继开端后实践承受遗产前逝世,该承继人的法定承继人代其实践承受其有权承继的遗产。
因而,你和你妻子是洪某和你女儿遗产的转承继人,由此一般也应一起获得洪某逝世时所留遗产的1/2比例,一起也应获得你女儿所留的悉数遗产。 徐明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