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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事由与责任构成要件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05:00
免责事由与职责构成要件的首要差异是什么
免责事由总是与必定的归责准则和职责构成要件联络在一起的,它以既定的归责准则和职责构成要件为条件。由于免责事由的建立足以推翻依据职责构成要件所作出的职责建立的判别,所以,它实际上是对归责事由和职责构成要件适用的否定。如在不可抗力形成合同不能实行的情况下,即便债权人遭受了危害,但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发作是没有差错的,不该使其承当职责。可见,不可抗力的呈现否定了债款人具有差错的推定。
免责事由与职责构成要件的概念在内在上是不差异的。有一种观念以为,在免责事由存在的情况下,标明债款人没有差错,即债款人本来就不该该承当职责。所以,法令只需规则承当职责的条件,而不用规则免责事由,或只需规则免责事由而不需规则职责构成要件。笔者以为,这种观念不当。免责事由和职责构成要件不能彼此替代。
一方面,免峡事由应与职责构成要件彼此对应,假如不存在免责事由,则难以限制承当职责的规模,当事人所应负职责的或许性极大,特别是在当事人没有差错的情况下也或许要承当职责,这样不利于差错职责的遵循。另一方面,免责事由的存在并非肯定导致职责被革除,在某些情况下,或许仅导致职责的减轻,但它是以法令职责的存在为条件的。
免责事由也不完全同于抗辩事由。在侵权职责中,免责事由如正当防卫、紧迫避险、自助等表现为抗辩事由;但在合同职责中,抗辩事由的概念常与抗辩权的行使相同等。法令上所谓抗辩权,是阻碍对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力的对立权,抗辩权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用为条件,抗辩权的行使将形成对方请求权消除或使其效能延期发作,但并不使权力人被免责,由于行使抗辩权时,底子不存在着违约问题,也不存在着违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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