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合伙人退伙后对债务有无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06:28
一般来说,合伙人需求对合伙债款承当连带职责,可是因为合伙人退伙后,就退出了合伙联系,此刻针对债款承当就可能发作争议。那么合伙人退伙后对债款有无职责?今日,听讼网小编就为您收拾了如下内容,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
退伙的合伙人还要承当债款吗
合伙人退出和合伙后,不管其退出合伙时是否按约好分管或许合理分管合伙债款,对其参与合伙期间的悉数债款仍付连带职责。
要注意的是,该法条“未按约好分管”指的是未按合伙人的内部约好的债款比例分管,“为合理分管”指的是未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等据以合理确认合伙人兼权利义务联系的规范分管,但不管是哪一种状况,它指向的都是合伙人的内部联系,这种内部联系对外没有对立债权人的效能。因而除非合伙人与债权人之间还有约好,不然,合伙人退货后对其参与合伙期间的悉数债款仍付连带职责。
合伙人的连带职责是指每一个合伙人都附有以个人产业对合伙企业的悉数债款进行清偿的职责。即合伙人依据债权人的恳求,不只要以个人产业对其职责比例担任清偿,并且还要为其他合伙人所应承当的职责比例作部分或悉数清偿。
可见,连带职责是一种加剧职责。
合伙人的连带职责是有条件的,即当合伙企业的产业缺乏清偿债款时,才由各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职责。
相关法律规则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则:“合伙运营期间发作亏本,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好分管或合理分管合伙债款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款应当承当清偿职责;退伙人已分管合伙债款的,对其参与合伙期间的悉数债款仍付连带职责。”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背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则退伙的,应当补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形成的丢失。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逝世或许被依法宣告逝世;
(二)个人损失偿债才能;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吊销,或许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则或许合伙协议约好合伙人有必要具有相关资历而损失该资历;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悉数产业比例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能够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一般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才能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践发作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一般来说,关于合伙人退伙后的债款,其是不用承当的,可是关于其退伙前的债款,仍需求承当连带职责。若合伙人之间有约好,则依照约好进行,可是该约好并不能反抗第三人。听讼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