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本案该不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判决妻子赔偿丈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14:39

 [案情]
2004年4月,出生于广西藤县的女子邓某与许某挂号成婚,婚后一向没有生育,两边彼此责怪。为这事,自2005年以来,两边常常发作争持,对立不断晋级,爱情日益决裂,现已闹到要离婚的境地。
2006年7月25日下午3时许,邓某把成婚时的陪嫁品搬回了娘家。晚上7时许,邓某在老公家又和老公许某和家公发作争持,许某及邓某的家公叫邓某今后不要踏入其家半步,邓某因激愤到厨房拿菜刀砍伤老公的颈部,后被在场人及时阻止并报警。许某被送往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共用去医疗费2684元。经法医鉴定,许某的损害归于轻伤。本案在判定时夫妻两边还没有离婚,而且没有查清是否有约好属邓某的个人产业。
[判定]
法院判定:一、被告人邓某犯成心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被告人邓某补偿趁便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的老公)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84元。
[分析]
笔者以为,本案在刑事趁便民事诉讼中判定妻子补偿老公的经济损失是差错的。理由如下:
一、刑事趁便民事诉讼部分应受民事法令关系调整。
趁便民事诉讼,其本质上仍然是民事诉讼。趁便民事诉讼是一种因被告人犯罪行为而引起损害补偿的民事诉讼。被告人违反了两种法令,应承当两种法令职责,而引起要承当这两种职责的原因,恰恰是被告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引起的。只不过是为了审理上的便利,将本该是民事诉讼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起加以处理算了。对趁便民事诉讼的实体处理应根据民事实体法的规则处理,在程序的许多方面也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因而,本案的趁便民事诉讼,应受民事法令关系调整。
二、判定妻子补偿老公的经济损失的前提条件是两边已依法离婚
首要,从法理上来说,婚内判定补偿无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补偿:(一)重婚的;(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三)施行家庭暴力的;(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可见:有差错方“导致离婚”的,无差错刚才有权恳求损害补偿。即离婚是补偿的前提条件,补偿是离婚中有差错一方的必然结果(除非受害方自愿抛弃补偿)。因而,只要先离婚,才有补偿之说。
其次,从社会作用来说,判定婚内补偿的标的无法履行。一方面,未通过离婚程序对产业进行切割承认的,即便婚前或婚内有约好是个人产业,但一方反悔或否定的,有必要通过法定承认程序确认下来,才干履行,否无法履行。但这一法定程序则是另一法令关系,不是本案的规模。另一方面,在未离婚之前,夫妻存续期间的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若要履行,到底是履行谁的产业?因而,显然是不现实的。三是从立法的精力来说,凡拟定的法令法规,都有必要考虑法令作用和社会作用的一致,若是不能履行的条文,绝不是立法的原意,而且会被学术界普遍以为不能履行的条文自始无效。
综上所述,本案引起刑事追查的首要原因是妻子用刀砍伤老公,其实质便是家庭暴力,而且该家庭暴力结果到达法定追查条件起点轻伤以上。因而,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是合法合理的。可是,在刑事趁便民事上,尽管妻子有差错,但短少“离婚”这个前提条件,故笔者以为判定婚内补偿老公的做法显着是差错的。
趁便说一说本案的程序处理办法。刑事趁便民事诉讼的案子能够立案,但有必要是在审理期间一起提起民事诉讼申述离婚,依照“先刑过后民事”的准则,即刑事趁便民事诉讼案子先间断审理,待民事判定结案后,才康复审理。假若民事离婚诉讼恳求得到法院支撑,并作了产业切割的,在康复刑事趁便民事诉讼审理时,应当依法判定妻子补偿老公的经济损失;假若民事离婚诉讼得不到法院支撑离婚的,刑事趁便民事诉讼案子在康复审理时,应判定“驳回原告要求补偿的诉讼恳求”。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