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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军人哪些财产属夫妻共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23:11

:我在2002年与周某成婚,现因夫妻感情不好提出离婚。我是一名复员武士,在切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呈现了争议,她认为我的伤亡稳妥金、伤残补助金等都归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分。请问,我的伤亡稳妥金、伤残补助金以及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归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三条规则:“武士的伤亡稳妥金、伤残补助金、医药日子补助费归于个人财产。”第十四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触及切割发放到武士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可见,你在部队期间的伤亡稳妥金和伤残补助金应当归于你的个人财产,而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中部分归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切割的计算方法为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武士名下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总额按详细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详细年限为人均寿数七十岁与武士入伍时实践年纪的差额)。(程永杰李自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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