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17:3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组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和《最低工资规则》(劳作保证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开展情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规范的保证效果,进步低收入员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调和开展,决议对我省企业员工最低工资规范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员工最低工资规范和非全日制员工小时最低工资规范(详细规范和适用区域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付出法令》自行制定履行)。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一致履行省确认的规范,有条件的区域可在省确认的规范上恰当上调规范,但不得下调规范。单个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开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能够履行低一类规范。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告诉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发布本区域最低工资规范。
三、各地要加大对进步最低工资规范的宣扬,严格履行最低工资保证制度,加强查看监督,实在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员工最低工资规范
调整后的企业员工最低工资规范和非全日制员工最低工资规范分为五个层次,其间广州市履行最高的。
第一类规范,为1030元/月,增幅为19.8%,履行区域为广州,对应的非全日制员工最低工资规范为9.9元/小时;
第二类规范为920元/月,增幅为19.5%,履行区域为珠三角区域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对应的非全日制员工最低工资规范为8.8元/小时;
第三类规范为810元/月,增幅为20.9%,履行区域为汕头、惠州、江门市,对应的非全日制员工最低工资规范为7.9元/小时;
第四类规范为710元/月,增幅为22.4%,履行区域为韶关、河源、梅州等十二市,对应的非全日制员工最低工资规范为6.9元/小时;
第五类规范为660元/月,增幅为24.5%,由履行四类市的部分困难县及县级市履行,对应的非全日制员工最低工资规范为6.4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