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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林地一林二包,合同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01:20

乡村林地承揽适用的法令主要有《土地管理法》、《乡村土地承揽法》等,因为乡村土地承揽行为较为杂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003年别离公布司法解说,对其进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发布了《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更进一步专门针对乡村土地承揽行为进行标准处理。
1、一林二包中所触及的林地承揽合同的效能
“一林二包”,便是发包人将同一片林地先后发包给两个不同的承揽人。山林重复发包合同效能胶葛一般触及两份合同,即原承揽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承揽合同(以下简称“原承揽合同”),发包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揽合同(以下简称“重复发包合同”)。
依据承揽目标的不同可将林地承揽方法分为两类,即家庭承揽和其他方法的承揽。其间,以团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承揽方的,为家庭承揽;以本团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为承揽方的,归于其他方法的承揽。司法实践中,山林重复发包的合同效能胶葛大都发作在其他方法的承揽过程中。
2、一林二包所触及承揽合同的效能
(1)原承揽合同为其他方法的承揽合同,原承揽合同有用,重复发包合同不妥然无效。
国家对土地的承揽流通由曾经的严厉约束走向了鼓舞流通以尽量促进土地潜力开发的路途,导致很多的投资者进入乡村市场,依照必定的程序处理承揽手续运营林地。假如承揽者现已完整地实行了承揽手续,笔者以为在此情况下其重复发包的合同应当是有用的。是否能优先获得林地承揽运营权力,视其是否实行了挂号手续而定。
首要,现行法令法规并未否定重复发包合同的效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20条规则:“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定两个以上承揽合同,承揽方均建议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的,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现已依法挂号的承揽方,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
(二)均未依法挂号的,收效在先合同的承揽方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该条规则的前提条件便是供认原承揽合同和重复发包合同皆可一起有用,一起该条更进一步清晰了挂号在先能够优先的准则。
其次,从林地承揽合同本身的性质来看,后签定的合同亦可确定为有用。《乡村土地承揽法》和《物权法》已将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确以为物权中的一种。从物权本身的性质来说,同一物权能够设置多个债务。是否能够实行是违约问题而非合同效能问题。两份合同的承揽者皆可建议本身承揽合同有用亦可建议本身对林地具有承揽运营权。在“一林二包”的两个承揽合同均有用且均建议承揽运营权的情况下,则先处理挂号手续的承揽者应获得林地的运用权力及地上林木的相应权力,但发包人与第二手承揽人歹意勾结的在外。未能获得承揽运营权的承揽人可向发包人建议违约责任的承当。在此处的处理类似于商品房出售合同中“一房二卖”的处理方法。
再次,重复发包侵略原承揽人利益不是承揽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合同法中对确定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有清晰规则。司法判例中确定重复发包合同无效的理由一般为“发包人在明知林地已发包的情况下,违反诚笃信用准则与第三人签定承揽合同,侵害了原承揽人的合法承揽权,损害了原承揽人的利益,故确定重复发包合同无效。”但第三人在作为外来承揽者的情况下,往往对林地以往的发包前史不甚了解,在其已尽到一般当事人的审慎责任下应当将其确以为好心第三人。在发包人与第三人并未存在歹意勾结的情况下,以《合同法》第52条之景象来适用显属不妥。
(2)原承揽合同为家庭承揽方法的承揽合同,原承揽合同有用,重复发包合同应属无效。
土地不仅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也是农人最基本的日子保证,此点为国家一系列方针最重要的起点之一。正是依据此种社会保证的性质,关于团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调整,应持一种审慎的情绪,对其调整应严厉依据程序进行。家庭承揽方法的承揽目标为本团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在此情况下推定第三人关于林地已发包的现实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更契合社会公正准则。依据这一点,重复承揽的第三人应承当合同无效的法令结果。此点在现行的司法解说中得到了支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6条作出清晰规则“因发包方违法回收、调整承揽地,或许因发包方回收承揽方弃耕、撂荒的承揽地发生的胶葛,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一)……(二)发包方已将承揽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揽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一起被告,恳求承认其所签定的承揽合同无效、返还承揽地并赔偿丢失的,应予支撑……”
3、一林二包的民事法令结果
(1)关于有用合同的当事人。
任何一个承揽人都有权要求村团体实行合同,依照合同约好进行林地的开发。而从公正合理的视点动身,村团体应对承揽者实行交给责任,而对其他承揽人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2)关于无效合同的当事人。
无效合同的好心承揽人能够恳求法院或裁定组织宣告合同无效,并依据相关法令规则,要求村团体承当已投入资金丢失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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