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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21:24

活动作业人员根本医疗稳妥联络搬运接续事务经办规程
第一条为一致规范活动作业人员根本医疗稳妥联络搬运接续事务处理流程,依据《活动作业人员根本医疗保障联络搬运接续暂行方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人参与根本医疗稳妥和联络搬运接续作业的方法》(人社部发〔2015〕80号),拟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职工根本医疗稳妥和乡镇(城乡)居民根本医疗稳妥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活动作业时跨准则、跨统筹区域搬运接续根本医疗稳妥联络的事务经办。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经办组织是指社会(医疗)稳妥经办组织。本规程所称参保(合)凭据是各统筹区域经办组织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要求填写和打印的凭据(附件1)。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活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根本医疗稳妥联络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组织处理间断参保手续,并按规则供应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开具参保(合)凭据。
转出地经办组织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状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据;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奉告欠费状况并提示其及时补缴。
转出地经办组织应保存其参保信息,以备核对。参保人丢失参保(合)凭据,转出地经办组织应予补办。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活动作业后,按规则参与转入地根本医疗稳妥。参保人员或其新作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组织提出搬运请求并供应参保(合)凭据,填写《根本医疗稳妥联络搬运接续请求表》(附件2,以下简称《请求表》),并按规则供应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资料。
转入地经办组织受理请求后,对契合当地搬运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作业日内与转出地经办组织联络,生成并宣布《根本医疗稳妥联络搬运接续联络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络函》)。
第六条转出地经办组织在收到《联络函》之日起的15个作业日内完结以下搬运手续:
1.停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根本医疗稳妥联络。
2.按规则处理个人账户,需处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的,划转时需标明搬运人员名字和社会保障号。
3.生成并核对《参保人员根本医疗稳妥类型改变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信息表》),并供应给转入地经办组织。
4.转出地经办组织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存备份。
《联络函》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应及时联络转入地经办组织,转入地经办组织应予以合作更正或阐明状况。不契合搬运条件的,转出地经办组织应告诉转入地经办组织。
第七条转入地经办组织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作业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列具的信息及搬运的个人账户金额。
2.将搬运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3.依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供应的资料,弥补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状况告诉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信息表》依照社保档案管理规则存档存案。
参保(合)凭据、《信息表》或个人账户金额有误的,转入地经办组织应及时联络转出地经办组织,转出地经办组织应予以合作更正或阐明状况。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拟定《根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据样张、规范格局和填写要求》,并将凭据样张发布在部网站上,各地经办组织依照规范打印。
第九条各统筹区域经办人员能够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址查询全国县级以上经办组织的邮递地址、联络电话和传真号码,下载各地行政区划代码。经办组织联络方法发生变化,要及时经过体系改变或直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稳妥工作管理中心,确保部网站上发布的县级以上经办组织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条联络搬运接续函、表等资料应以纸质方法经过信函邮递。为便于及时处理手续,经办组织间没有完成信息体系互联的,可先经过传真方法传送相关资料;现已完成信息体系互联的,可先经过信息体系交流参保人员根本医疗稳妥联络搬运接续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进城落户农人和活动作业人员参与新农合或乡镇(城乡)居民等根本医疗稳妥的信息应接连计入新参保地事务档案,确保参保记载的完整性和接连性。
第十二条本规程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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