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5 09:33
辩解词,信任咱们关于这个词都不生疏,咱们在这里就不解说了。那么,违法发放告贷罪辩解词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为咱们整理了关于违法发放告贷罪辩解词的资料,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接下来就让咱们一同来看看吧。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承受上诉人王伟近亲属的托付,指使律师担任上诉人王伟的二审辩解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施行辩解人的职责。辩解人通过会晤、阅卷,认真地研读了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刑二初字第1123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的诉讼资料之后,对本案的现实以及判决书存在的问题已有了较清楚的知道。为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施行辩解人的职责,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如下辩解定见:
一、关于陕西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告贷丢失
(一)判决书确认电工公司告贷丢失数额过错。
判决书确认,至今尚有陕西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告贷6483.396万元告贷逾期无法追回。辩解人经核对并咨询专业人士后以为,该数额确认过错。依据一审法庭调取的“陕西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告贷分户账”证明:
1、截止2003年3月21日,电工公司告贷余额为人民币6483.396万元。
2、2003年3月28日,电工公司以自有资金偿还20万元,该资金用于偿还2003年3月6日发放的告贷(3月6日起息—3月21日到期)。
3、2003年3月31日,电工公司以自有资金偿还1500万元,该笔资金用于偿还2003年3月6日发放的告贷(3月6日起息—3月25日到期)。
4、2003年4月21日,电工公司以自有资金偿还500万元,该笔资金用于偿还2003年3月6日发放的告贷(3月6日起息—3月25日到期)。
5、2003年4月21日,电工公司以自有资金偿还893万元,该笔资金用于偿还2003年3月6日发放的告贷(3月6日起息—3月31日到期)。
依据上述现实,电工公司现已将四笔自有资金合计2913万元用于偿还王伟在任期间所发放告贷。故,该金钱应当从电工公司逾期未偿还告贷中扣除。
(二)判决书确认王伟任内的电工公司告贷6483.396万元为“逾期无法回收”,没有现实依据。
1、依据一审法庭调取的“陕西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告贷分户账”证明:王伟在2003年3月21日被革职时,该公司的告贷余额为6483.396万元。但没有一笔是到期未还的告贷;最早到期的一笔告贷期日是2003年3月25日。“逾期”之说没有现实依据。
2、给电工公司的告贷是交易告贷,施行的是全程盯梢的关闭办理。2003年元月到3月14日,该公司告贷22笔,还款23笔,阐明该项告贷施行关闭办理有用,也阐明该公司的铜材交易活动很活泼、正常。该告贷契合契合人民银行确认正常告贷的四项条件,归于正常告贷。王伟离任之后,该公司还先后四次偿还其任内告贷2913万元。
3、信用社继任领导确认电工公司常常正常后,是依照正常告贷对待的,于3月24日分三笔给该公司新增告贷1400万元,3月28日分二笔告贷3000万元。4月29日和该公司从头签定告贷合同,添加担保单位,并经公证处公证后,分十五笔以借新还旧的方法将4月29日前一切未还告贷5000万元,悉数还清。其间包含王伟任内3570万元(3月14日起息,7月14日到期的1700万元也在内)。6月23日以“活动”为用处,告贷11笔3300万元。依据账户记载,继任领导先后共给该公司新增告贷合计10700万元。这些现实证明:继任领导对电工公司的告贷,是依照正常告贷对待的。依据《2003年查看表》中“信用社基本情况表”显现,2003年度陕西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告贷依然归于“正常告贷”。
4、继任领导请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强制履行5000万元告贷,是2003年4月29日的告贷。应该指出的是,该公司的告贷在2003年内,是正常告贷,在继任领导任期内,不断添加新告贷的情况下,通过近一年时刻才变成逾期告贷。假如确以为丢失,也是信用社继任领导任期内的运营风险,其职责应由继任者承当。
(三)电工公司借新还旧欠款5000万元已进入强制履行程序,并查封有足额产业,丢失处于不确认状况,危害成果不能确认。
2004年元月,信用社请求省法院履行电工公司等多家被履行人。法院依法查封了31套房产和价值4824.94万元的固定资产,信用社的5000万元资金安全现已得到了保证。而违法发放告贷罪的犯罪行为所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告贷办理制度,其间不只包含打乱国家的金融次序,更重要的是要挟到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因而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假如通过各种合法手法,包含法令手法,能使金融机构回收告贷,或使其具有与告贷金额相应的产业权力,则其资金安全就不能以为遭到要挟。换言之,就不能确认对金融机构已“形成较大丢失”。
因而,辩解人以为信用社资金丢失还处于不确认状况或许通过法院强制履行程序可以追回的情况下,刻不容缓地给王伟科罪处刑与法相悖。
二、关于冯平实践操控的三家公司告贷
判决书确认,陕西建功公司的《吞并协议》“系无效协议,没有法令效力”。辩解人以为,吞并协议是企业法人之间吸收式的吞并,这一民事法令行为并未危害国家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反而使信用社告贷的偿还有了更多的保证。企业法人的吞并不是债款的转让,不需要通过债权人的赞同。因而,吞并协议是具有法令效力的,陕西建功公司现已成为三家公司告贷的还款职责人,信用社应当活跃向该公司主张权力以削减丢失。
三、关于王伟违法发放告贷的片面方面
1、王伟发放告贷的事务形式,信用联社是知道并答应的。王伟担任信用社主任时,该社是一个亏本300多万元、存款余额仅3000多万元的亏本单位。就任之初,信用联社就给王伟下达了当年消除悉数亏本的使命。而信用社和各家国有专业银行比较是一个弱者,在使命的重压下王伟不得不采纳有异于惯例的存告贷运营形式—全程盯梢的关闭办理。信用联社对此在资金和事务办理上都给予支撑和认可,长时间借给3000万资金,在作业查看中,每个月各事务科室(财政、信贷、稽核)事务查看也予以默许。
2、王伟在片面方面体现为过错。依照刑法理论,违法发放告贷罪行为人片面方面既可能是成心,也可能是过错。从片面方面临违法发放告贷的行为的知道与毅力要素来看,行为人既可能是明知违法而为之,也可能是作业不负职责,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为之。而本案中,王伟是因为对自己采纳的关闭办理形式和对冯平的过于自信,才导致告贷丢失的结果。王伟并非成心违法发放告贷,其片面罪行较轻。
3、王伟一向的体现杰出,从未谋私益。王伟在担任信用社主任两年多的任期内,在可用资金不到一个亿的情况下,给信用社带来近千万元的收入,到2003年一季度离任时,完成利息收入300万元,各类存款余额3亿多元,盈余70多万元。尽
管王伟违法违规发放很多告贷,但其片面上是为信用社获取更多的赢利,个人并没有收取任何优点或私益。
四、关于本案量刑的主张
辩解人以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一、如前所述,一审判决遗漏了信用社自王伟离任后持续向陕西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告贷10700万元,然后形成现有告贷余额7018万元未能偿还的客观现实,这一丢失的形成并非王伟所为,与王伟在任期内发放告贷没有必定的因果关系。二、王伟片面恶性不大。王伟在信用联社使命和作业压力下,为了添加信用社的赢利而对其所施行的关闭办理形式过于自信,而形成告贷丢失。王伟有别于那些不管国家利益,滥用职权中饱私囊的金融蛀虫。
综上所述,辩解人以为一审判决背离了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的法令准则,过错确认了陕西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2913万元偿还了王伟在任期间所发放告贷的现实;遗漏了信用社自王伟离任后持续向陕西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告贷10700万元,然后形成现有告贷余额7018万元未能偿还的客观现实;回避了信用社消沉不作为也是形成告贷无法回收的重要要素;偏颇地对人民法院现已查封并等候拍卖的产业确以为丢失。因而,一审判决不管在确认现实上,仍是在适用法令上,均存在着严峻不妥,应依法予以改判,对上诉人作出适宜的量刑。
期望可以处理您的问题,能对您带来协助。若是您还有什么疑问或是关于法令的其他问题,咱们还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承受上诉人王伟近亲属的托付,指使律师担任上诉人王伟的二审辩解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施行辩解人的职责。辩解人通过会晤、阅卷,认真地研读了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刑二初字第1123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的诉讼资料之后,对本案的现实以及判决书存在的问题已有了较清楚的知道。为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施行辩解人的职责,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如下辩解定见:
一、关于陕西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告贷丢失
(一)判决书确认电工公司告贷丢失数额过错。
判决书确认,至今尚有陕西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告贷6483.396万元告贷逾期无法追回。辩解人经核对并咨询专业人士后以为,该数额确认过错。依据一审法庭调取的“陕西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告贷分户账”证明:
1、截止2003年3月21日,电工公司告贷余额为人民币6483.396万元。
2、2003年3月28日,电工公司以自有资金偿还20万元,该资金用于偿还2003年3月6日发放的告贷(3月6日起息—3月21日到期)。
3、2003年3月31日,电工公司以自有资金偿还1500万元,该笔资金用于偿还2003年3月6日发放的告贷(3月6日起息—3月25日到期)。
4、2003年4月21日,电工公司以自有资金偿还500万元,该笔资金用于偿还2003年3月6日发放的告贷(3月6日起息—3月25日到期)。
5、2003年4月21日,电工公司以自有资金偿还893万元,该笔资金用于偿还2003年3月6日发放的告贷(3月6日起息—3月31日到期)。
依据上述现实,电工公司现已将四笔自有资金合计2913万元用于偿还王伟在任期间所发放告贷。故,该金钱应当从电工公司逾期未偿还告贷中扣除。
(二)判决书确认王伟任内的电工公司告贷6483.396万元为“逾期无法回收”,没有现实依据。
1、依据一审法庭调取的“陕西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告贷分户账”证明:王伟在2003年3月21日被革职时,该公司的告贷余额为6483.396万元。但没有一笔是到期未还的告贷;最早到期的一笔告贷期日是2003年3月25日。“逾期”之说没有现实依据。
2、给电工公司的告贷是交易告贷,施行的是全程盯梢的关闭办理。2003年元月到3月14日,该公司告贷22笔,还款23笔,阐明该项告贷施行关闭办理有用,也阐明该公司的铜材交易活动很活泼、正常。该告贷契合契合人民银行确认正常告贷的四项条件,归于正常告贷。王伟离任之后,该公司还先后四次偿还其任内告贷2913万元。
3、信用社继任领导确认电工公司常常正常后,是依照正常告贷对待的,于3月24日分三笔给该公司新增告贷1400万元,3月28日分二笔告贷3000万元。4月29日和该公司从头签定告贷合同,添加担保单位,并经公证处公证后,分十五笔以借新还旧的方法将4月29日前一切未还告贷5000万元,悉数还清。其间包含王伟任内3570万元(3月14日起息,7月14日到期的1700万元也在内)。6月23日以“活动”为用处,告贷11笔3300万元。依据账户记载,继任领导先后共给该公司新增告贷合计10700万元。这些现实证明:继任领导对电工公司的告贷,是依照正常告贷对待的。依据《2003年查看表》中“信用社基本情况表”显现,2003年度陕西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告贷依然归于“正常告贷”。
4、继任领导请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强制履行5000万元告贷,是2003年4月29日的告贷。应该指出的是,该公司的告贷在2003年内,是正常告贷,在继任领导任期内,不断添加新告贷的情况下,通过近一年时刻才变成逾期告贷。假如确以为丢失,也是信用社继任领导任期内的运营风险,其职责应由继任者承当。
(三)电工公司借新还旧欠款5000万元已进入强制履行程序,并查封有足额产业,丢失处于不确认状况,危害成果不能确认。
2004年元月,信用社请求省法院履行电工公司等多家被履行人。法院依法查封了31套房产和价值4824.94万元的固定资产,信用社的5000万元资金安全现已得到了保证。而违法发放告贷罪的犯罪行为所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告贷办理制度,其间不只包含打乱国家的金融次序,更重要的是要挟到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因而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假如通过各种合法手法,包含法令手法,能使金融机构回收告贷,或使其具有与告贷金额相应的产业权力,则其资金安全就不能以为遭到要挟。换言之,就不能确认对金融机构已“形成较大丢失”。
因而,辩解人以为信用社资金丢失还处于不确认状况或许通过法院强制履行程序可以追回的情况下,刻不容缓地给王伟科罪处刑与法相悖。
二、关于冯平实践操控的三家公司告贷
判决书确认,陕西建功公司的《吞并协议》“系无效协议,没有法令效力”。辩解人以为,吞并协议是企业法人之间吸收式的吞并,这一民事法令行为并未危害国家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反而使信用社告贷的偿还有了更多的保证。企业法人的吞并不是债款的转让,不需要通过债权人的赞同。因而,吞并协议是具有法令效力的,陕西建功公司现已成为三家公司告贷的还款职责人,信用社应当活跃向该公司主张权力以削减丢失。
三、关于王伟违法发放告贷的片面方面
1、王伟发放告贷的事务形式,信用联社是知道并答应的。王伟担任信用社主任时,该社是一个亏本300多万元、存款余额仅3000多万元的亏本单位。就任之初,信用联社就给王伟下达了当年消除悉数亏本的使命。而信用社和各家国有专业银行比较是一个弱者,在使命的重压下王伟不得不采纳有异于惯例的存告贷运营形式—全程盯梢的关闭办理。信用联社对此在资金和事务办理上都给予支撑和认可,长时间借给3000万资金,在作业查看中,每个月各事务科室(财政、信贷、稽核)事务查看也予以默许。
2、王伟在片面方面体现为过错。依照刑法理论,违法发放告贷罪行为人片面方面既可能是成心,也可能是过错。从片面方面临违法发放告贷的行为的知道与毅力要素来看,行为人既可能是明知违法而为之,也可能是作业不负职责,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为之。而本案中,王伟是因为对自己采纳的关闭办理形式和对冯平的过于自信,才导致告贷丢失的结果。王伟并非成心违法发放告贷,其片面罪行较轻。
3、王伟一向的体现杰出,从未谋私益。王伟在担任信用社主任两年多的任期内,在可用资金不到一个亿的情况下,给信用社带来近千万元的收入,到2003年一季度离任时,完成利息收入300万元,各类存款余额3亿多元,盈余70多万元。尽
管王伟违法违规发放很多告贷,但其片面上是为信用社获取更多的赢利,个人并没有收取任何优点或私益。
四、关于本案量刑的主张
辩解人以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一、如前所述,一审判决遗漏了信用社自王伟离任后持续向陕西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告贷10700万元,然后形成现有告贷余额7018万元未能偿还的客观现实,这一丢失的形成并非王伟所为,与王伟在任期内发放告贷没有必定的因果关系。二、王伟片面恶性不大。王伟在信用联社使命和作业压力下,为了添加信用社的赢利而对其所施行的关闭办理形式过于自信,而形成告贷丢失。王伟有别于那些不管国家利益,滥用职权中饱私囊的金融蛀虫。
综上所述,辩解人以为一审判决背离了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的法令准则,过错确认了陕西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2913万元偿还了王伟在任期间所发放告贷的现实;遗漏了信用社自王伟离任后持续向陕西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告贷10700万元,然后形成现有告贷余额7018万元未能偿还的客观现实;回避了信用社消沉不作为也是形成告贷无法回收的重要要素;偏颇地对人民法院现已查封并等候拍卖的产业确以为丢失。因而,一审判决不管在确认现实上,仍是在适用法令上,均存在着严峻不妥,应依法予以改判,对上诉人作出适宜的量刑。
期望可以处理您的问题,能对您带来协助。若是您还有什么疑问或是关于法令的其他问题,咱们还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