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讨以为,以划拨方法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转让;现已缔结
转让合同的,
合同无效。依据合同效能补正的原理,政府主管部门追认同意,并由
划拨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定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补交
土地出让金,或许由划拨土地运用权的受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定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并交给土地出让金,或许转让合同签定后,政府主管部门将转让土地直接划拨给受让方运用,当事人世缔结的转让合同可视为有用。但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意及手续的补办必须在一审申述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