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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使用商标是怎样处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12:54
法令依据:
235.对别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许相似产品上作为产品称号、装潢运用的处分:《浙江省著名商标确定和维护法令》第二十九条“违背本法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矩,危害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权益的,除依法承当民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矩处分。”
第十九条“别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许相似产品上作为产品称号、装潢运用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能够恳求工商行政办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别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文字、图形在非同类、非同种产品上作为产品称号、装潢运用或许作为未注册商标运用,暗示该产品与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指产品有某种联络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能够恳求工商行政办理部门予以处理。”
236.对非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在其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运用“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的处分:《浙江省著名商标确定和维护法令》第三十条“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办理部门责令消除有关字样、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字样、标志无法消除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外,没收或许责令毁掉有关物品。”
第二十一条“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能够在其商标注册核定运用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运用“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运用“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237.对运用注册商标的产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诈骗顾客的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运用注册商标,其产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诈骗顾客的,由各级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别离不同状况,责令期限改正,并能够予以通报或许处以罚款,或许由商标局吊销其注册商标。”
第七条“商标运用人应当对其运用商标的产品质量担任。各级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经过商标办理,阻止诈骗顾客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法令》第四十二条“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矩处以罚款的数额为不合法经营额20%以下或许不合法获利2倍以下。”
238.对国家规矩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的产品,未运用注册商标的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违背本法第六条规矩的,由当地工商行政办理部门责令期限恳求注册,能够并处分款。”第六条“国家规矩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的产品,有必要恳求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商场出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法令》第四条“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矩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的产品,是指法令、行政法规规矩的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的产品。”第四十二条“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矩处以罚款的数额为不合法经营额10%以下。”
239.对经答应运用别人注册商标,未在运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上标明被答应人的称号和产品产地的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法令》第四十四条“违背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矩的,由工商行政办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产品难以别离的,同时收缴、毁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经答应运用别人注册商标的,有必要在运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上标明被答应人的称号和产品产地。”
240.对运用的商标违背国家对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规矩的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法令》第四十五条“运用商标违背商标法第十三条规矩的,有关当事人能够恳求工商行政办理部门阻止运用。当事人提出恳求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著名商标的依据资料。经商标局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矩确定为著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办理部门责令侵权人中止违背商标法第十三条规矩运用该著名商标的行为,收缴、毁掉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产品难以别离的,同时收缴、毁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许相似产品恳求注册的商标是仿制、摹仿或许翻译别人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简单导致混杂的,不予注册并阻止运用。就不相同或许不相相似产品恳求注册的商标是仿制、摹仿或许翻译别人现已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误导大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或许遭到危害的,不予注册并阻止运用。”
241.对假充注册商标行为的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运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工商行政办理部门予以阻止,期限改正,并能够予以通报或许处以罚款:
(一)假充注册商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法令》第四十二条“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矩处以罚款的数额为不合法经营额20%以下或许不合法获利2倍以下。”
242.对运用的未注册商标是阻止作为商标运用的标志的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运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工商行政办理部门予以阻止,期限改正,并能够予以通报或许处以罚款:
(二)违背本法第十条规矩的;”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运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许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址的称号或许标志性建筑物的称号、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许近似的,但该国政府赞同的在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安排的称号、旗号、徽记相同或许近似的,但经该安排赞同或许不易误导大众的在外;
(四)与标明施行操控、予以确保的官方标志、查验印记相同或许近似的,但经授权的在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称号、标志相同或许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张宣扬并带有诈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许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许大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意义或许作为团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在外;现已注册的运用地名的商标持续有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法令》第四十二条“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矩处以罚款的数额为不合法经营额20%以下或许不合法获利2倍以下。”
243.对运用未注册商标的产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诈骗顾客的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运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工商行政办理部门予以阻止,期限改正,并能够予以通报或许处以罚款:
(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诈骗顾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法令》第四十二条“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矩处以罚款的数额为不合法经营额20%以下或许不合法获利2倍以下。”
244.对商标署理组织违法展开商标署理事务的处分:《商标署理办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商标署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办理局予以正告或许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越三万元罚款:
(二)与第三方勾结,危害托付人合法权益的;
(三)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许其他署理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违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十六条规矩的;
(六)从事其他不合法活动的。”
第十六条“商标署理组织不得承受同一商标案子中两边当事人的托付。”
245.对商标署理人违法履行商标署理事务的处分:《商标署理办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商标署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办理局予以正告或许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私自承受托付,向托付人收取费用,收受托付人财物的;
(二)隐瞒事实,供给虚伪依据,或许要挟、诱导别人隐瞒事实,供给虚伪依据的;
(三)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规矩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商标署理人应当为托付人保存商业秘密,未经托付人赞同,不得把未经揭露的署理事项走漏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在明知托付人的托付事宜出于歹意或许其行为违背国家法令或许具有欺诈性的状况下,商标署理人应当回绝承受托付。”
246.对团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运用进行有用办理或许操控,致使该商标运用的产品达不到其运用办理规矩的要求,对顾客形成危害的行为的处分:《团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办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团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运用进行有用办理或许操控,致使该商标运用的产品达不到其运用办理规矩的要求,对顾客形成危害的,由工商行政办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越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47.对团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未按规矩办理该注册商标的处分:《团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办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背施行法令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矩的,由工商行政办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越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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