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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14: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则: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超越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越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同意;征收上述规则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存案。土地管理法将这项权利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改变了土地征收权涣散行使的现象。
《土地管理法》规则,征用土地实施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批阅,撤销市、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批阅权。
国务院同意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除国家动力、交通、水利、军事设备等重点建造项目选址的确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求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建造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因而规则征用基本农田需报国务院同意。(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超越35公顷。(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指犁地以外的土地,包含林地、草地、饲养水面、城乡住宅和公共设备用地、工矿、交通、水利设备用地、旅行用地和未使用土地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低于35公顷。(2)征用其他土地低于7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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