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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导致合同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11:15

【案情介绍】
甲乙签定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决议由甲方向乙方供给一批钢材,交货日期为2000年5月10日,乙方运用该批钢材缔造房子,估计开工时刻为2000年12月1日。交货期限届至后,甲方不能按约好时刻交货,乙方敦促甲方交货,并正告甲方,假如在4个月内不能供货,将免除合同,并追查违约责任。4个月期限届至后,甲方仍不能供货。乙方要求免除合同,并追查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予以回绝,为此引起纠纷。
【问题】
乙方是否有权免除合同,并追查对方的违约责任?为什么?
【评注】
本案触及拖延实行首要债款导致的合同免除问题。
《合同法》第94条第l款第(3)项规则,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首要债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末实行,另一方有权免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首要债款构成底子违约,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缔结合同的意图底子不能实现,因而经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实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免除合同。有必要留意的是:
(1)拖延实行应为首要债款,假如拖延实行的为从债款,则不存在合同免除权问题。由于只要拖延实行主债款才会导致合同意图不能实现,拖延实行从债款不能导致合同意图不能实现,因而,拖延实行从债款只能恳求损害赔偿,而不能恳求免除合同。
(2)拖延实行主债款不管合同是否规则了实行期限,当事人他方只要通过催告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实行的,他刚才可免除合同。催告是指债权人向债款人宣布恳求实行的告诉,催告内容只限于债款的规模,催告的方法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一般来说,对以书面合同确认的债款的催告应选用书面形式。催告是他方当事人行使合同免除权的必经程序。假如未经催告,一般不能行使合同免除权。当然,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债款,致使合同意图不能实现的,无须通过催告就可免除合同。
(3)催告方应给予合同对方合理的期限。所说合理期限是指可以让债款人必要预备实行债款的时刻。该时刻的长短是否合理,应依社会的一般经历和该合同的具体情况而定。
本案中,甲乙签定的合同的交货日期为2000年5月10日,合同标的物钢材的意图在于缔造房子,而该房子的开工日期为2000年12月1日。在5月10日对方不能如期供货的情况下,债权人乙方催告债款人甲方履
行,并给予债款人甲方4个月的宽限期,该期限从社会经历判别应为合理期限,因而,在该期限到来之后,债权人乙方可行使合同免除权。由于,债款人甲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行为,债权人乙方可根据违约责任规则要求对方承当违约责任。在这里,合同免除权和违约责任救助恳求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合同免除权归于构成权,其意图在于消除已有的合同联系,使合同他方从不能实现合同意图的合同联系中摆脱出来;违约责任恳求权归于恳求权的领域,其意图在于使合同的非违约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所形成的丢失予以补偿。该两种权力的行使所达意图不同;因而,非违约方既可行使合同免除权,又可行使违约责任恳求权。本案中,债权人乙方既可以要求债款人甲方承当违约责任,又可免除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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