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13:50
爸爸妈妈逝世或无监护才能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谁
答:《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则: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现已逝世或许没有监护才能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才能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许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许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则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许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许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问:咱们社区有一个小孩,爸爸妈妈离婚了,最初小孩判给了母亲,现在小孩的母亲得癌症逝世了,父亲是日子都不能自理的精神病人。请问这种情况下,哪些人能够成为小孩的监护人?
您提及的情况:应由本条第二款规则的“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许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中有监护才能的人担任监护人,其间关于确认监护人监护才能,应当依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情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日子上的联络情况等要素确认。上述人担任监护人没有次序约束。
答:《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则: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现已逝世或许没有监护才能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才能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许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许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则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许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许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问:咱们社区有一个小孩,爸爸妈妈离婚了,最初小孩判给了母亲,现在小孩的母亲得癌症逝世了,父亲是日子都不能自理的精神病人。请问这种情况下,哪些人能够成为小孩的监护人?
您提及的情况:应由本条第二款规则的“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许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中有监护才能的人担任监护人,其间关于确认监护人监护才能,应当依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情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日子上的联络情况等要素确认。上述人担任监护人没有次序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