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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与责任都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6 22:03
劳作能力判定程序与职责都有哪些
1、员工因工挂彩经医治至康复,医疗完结后30日内,或许处于相对安稳状况时,医疗机构应作出医疗定论,单位或个人应及时请求劳作能力判定。
2、由企业持原始病因记载、医疗完结定论及评残请求到所在地劳作判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程度的判定,判定职业病致残程度须附有职业病确诊权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确诊书。
3、劳作判定委员会在收到企业评残请求后30日内,依据《员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判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对伤残员工作出伤残程度(等级)判定定论,并签发《因工残伤程度(等级)判定证明书》。(员工伤残程度(等级)分为10级:1至4级为彻底损失劳作能力,5级至6级为大部分损失劳作能力,7级至10级为部分损失劳作能力。)
4、单位或因工伤残员工或许因工逝世员工的亲属,对市劳作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判定定论不服,可在15日内向省劳作判定委员会请求复核。在请求省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再次判定期间,工伤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的判定定论核算并付出,省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的判定定论作出后,按省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的判定定论核算。工伤员工经复查判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从复查判定定论作出次月起,按新的判定定论付出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伤残等级高于前一次的,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
5、员工因工挂彩后,不合作查看医治影响伤残程度(等级)判定或许私行涂抹伤残程度(等级)判定定论及有关材料的,工伤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能够停发或许减发有关工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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