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帮工受伤是不是属于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23:30事例:
陈某系某配件有限公司职工。2007年3月28日,陈某在上班时,见同车间班组的冲床岗位人手严重,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帮助。在帮助过程中因操作不妥,其左手被机器压伤致残。2007年4月17日,陈某以自己是在作业时间、作业地址,由于作业上的事受伤为由,向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确认陈某受伤的状况事实,可是对陈某所受损伤是否归于工伤有不合,产生了两种不同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陈某所受损伤不归于工伤。其依据和理由是:陈某虽是在作业时间受伤,但不是在自己的作业岗位,也不是由于本身作业原因受伤,是在没有通过企业赞同的景象下,自己私自串岗而受伤的,不契合《》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则。
另一种定见以为:陈某所受损伤归于工伤。其依据和理由是:陈某尽管不是在本岗位作业时受的伤,但他是在帮忙其他作业岗位,也是为公司的利益而受伤的,仍归于作业原因,一起他的行为也不归于《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六条规则的扫除工伤确认的景象。
最终,劳作保证行政部门采用了第二种定见,确认陈某为工伤。
分析:
《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则:“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应当确以为工伤。关于作业时间,本案完全契合《法令》的规则,不存在任何疑义。
关于作业场所,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作业安全和卫生及作业环境条约》(第155号)第3条界说为“掩盖工人因作业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直接操控之下的全部地址”。该界说是比较精确的,能够依照该界说来确认是否归于作业场所。本案陈某受伤地址因而应归于作业场所。此外,作业场所不是作业岗位。场所是个自然概念,表明空间规模;岗位是个社会概念,表明作业责任。场所的概念要远远大于岗位的概念。《工伤保险法令》规则工伤应发作在作业场所内,而不是作业岗位上,因而不能由于不在作业岗位上就以为其不在作业场所内。作业场所,便是作业区域,是用人单位一切的作业场地的调集,而绝不是只是限于某一职工的详细作业岗位。只需是发作在用人单位的作业场地上,就应确认是发作在作业场所内。
作业原因不是作业使命。《工伤保险法令》规则工伤应因作业原因导致,而不是说在完结作业使命中导致。作业原因的规模远远大于作业使命的规模。作业使命是指劳作者岗位责任规模内的使命或领导暂时派遣的使命,假如由于不是在完结作业使命过程中发作事端就不确以为工伤,这会大大地危害劳作者的权力,所以,在立法上,没有运用“作业使命”这一概念,而是用“作业原因”,但凡与作业相关的,不只是与自己的本员作业相关的,还包含与本单位的其他岗位人员的作业相关的,也便是说,但凡与本单位的任何一项作业相关的作业,都是《工伤保险法令》所说的“作业原因”。再浅显点说,只需不是在作业时间、作业场所内干私活、施行违法等行为,假如发作事端,都归于“作业原因”。或者说,尽管不是在完结作业使命,但也不是干私活、施行违法,只需是从事与本单位(而不是自己)的出产经营有关的活动,都应确认是“作业原因”。所以本案中申请人陈某的损伤事端发作在单位的出产区域内,所以,契合“作业场所”的要求;其行为也与本单位的出产经营活动相关,所以也契合“作业原因”的要求,应该确认陈某左手之伤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