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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广告代理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09:12
署理人收取订金后,却未能依约署理在电视台广告方位上发布广告,委托人遂要求署理人返还订金。11月3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同广告署理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广州某艺术传达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江西某药业有限公司订金10万元。
2008年4月3日,原、被告及某电视台三方签定了《某艺术传达有限公司署理全年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好2008年原告在某电视台投进广告,并对广告费进行了约好。合同签定后,原告付出合同订金10万元给被告,原告经被告署理在某电视台投进广告量总计广告费达111.5万元。后因广告作用欠安,原、被告两边于2009年1月21日签定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好合同延期至2009年5月,原告在2009年1月前付10万元广告费给被告,被告担任将原告交给的10万元订金及原告预付的10万元广告费冲抵原告最终投进月的广告费。补充协议签定后,原告按约好付出了10万元广告费给被告。但被告未按协议约好署理原告在某电视台发布广告。此后,被告退回了10万元预付款,而原告所交的10万元订金,被告至今未退回原告。为此,原告申述要求被告退回原告合同订金1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以为,原、被告和某电视台签定的《某艺术传达有限公司署理全年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系原、被告两边实在的意思表明,其内容契合法律规定,属有用合同。后经原、被告洽谈,对该合同进行了改变,两边在合同改变后,应严厉按改变合同的约好实行,因被告违约无法按合同的约好将原告的产品广告在某电视台的约好方位发布广告,致使合同停止实行。因原告实际上已将10万元广告预付款和10万元订金交于被告,被告应将根据合同收取原告的预付款和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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