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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05:43
依据法令规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行。
拘传的首要程序是:
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批阅。办案人员依据办案状况,以为需求选用拘传办法的,应首要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阅。
2.拘传的履行。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履行人员履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抵抗拘传的,能够运用械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传次数,法令没有明确规矩,但不得以接连拘传的方法变相拘禁被拘传人。拘传继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越12小时。假如在12小时内讯问不能完毕,要当即放回。假如需求,可再次拘传。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刻法令没有明文规矩,但要确保被拘传人有充沛的休息时刻。
4.拘传的地址。依据公安部《规矩》第6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矩》第35条规矩,拘传的地址,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地点的市、县以内。假如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地点地的市、县进行;特别状况下,也能够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许居住地地点的市、县内进行。
5.拘传的成果。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当即讯问。讯问完毕后,应依据案子的状况作出不同的处理:以为依法应当约束或掠夺其人身自由的,能够选用其他相应的强制办法;以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办法的,应当即开释,不得变相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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