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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05:25

宅基地运用权指的是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上缔造个人住所的权力。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则,宅基地运用权人依法对团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运用的权力,有权力用该土地缔造住所及其隶属设备。
一、问题的提出—乡村宅基地运用权能否承继
(一)事例介绍
笔者对宅基地运用权承继问题的考虑源于以下一则事例:
王某父亲曾向当地村委会请求了一处宅基地并建房。之后王某考上别的一座城市的大学,结业之后落户到该城市作业。王某的爸爸妈妈逝世后,老宅因而搁置。后村委会告诉王某,因其爸爸妈妈均已逝世,王某自己又非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按规则村委会需将其老宅的宅基地运用权回收。要求王某在规则时刻里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撤除并整理。王某以为自己是爸爸妈妈的合法承继人,有权承继住所及宅基地运用权,因而拒绝了村委会的要求。两边争执不下,村委会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定王某返还住所的宅基地运用权。法院经审理以为,乡村宅基地运用权的获得依据是农人个人的团体经济安排成员身份,王某的户口早已经迁出,其不再是本村的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宅基地运用权资历天然也应该随之消除,而其爸爸妈妈的宅基地运用权也因逝世的现实而消除,因而王某及其爸爸妈妈都不再是宅基地运用权的主体。而关于宅基地运用权能否承继的问题,法院以为,依据身份联系无偿从村团体经济安排获得的宅基地运用权,应作为一种特别物权,不能作为遗产承继,因而法院判定王某将该宅基地运用权返还给村委会。
(二)事例焦点
上述事例凸显了我国现行法令之间的对立与法令制度的严峻缺位,依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宅基地运用权被赋予了福利和保证的功用,其流通是被严厉制止的。可是,依据《承继法》,缔造在宅基地之上的乡村房子是能够由承继人依法承继的。对乡村宅基地运用权的承继,立法没有明确规则,学术界也缺少一起结论。本文从乡村宅基地运用权承继的理论不合发掘下手,继而在窘境原因剖析的基础上提出现实性的处理途径。
二、有关乡村宅基地运用权能否承继的理论不合
学术界一般将因乡村房子承继引起的宅基地运用权承继问题分为四种景象:
(1)与被承继人一起生活的同一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对被承继人宅基地运用权的承继;
(2)不与被承继人一起生活但契合宅基地请求条件的本团体安排成员关于身为本团体安排成员的被承继人宅基地运用权的承继;
(3)不与被承继人一起生活且不契合宅基地请求条件的本团体安排成员关于身为本团体安排成员的被承继人宅基地运用权的承继;
(4)非本团体安排成员关于身为本团体安排成员的被承继人的宅基地运用权的承继。
对第一种景象的观念较为一起,宅基地运用权归于家庭成员所一起共有的一项权力,承继人的共有权不因被承继人的逝世而消除。对第二种景象,学者之间的争议也不大,一般都认可承继人的承继权,但依据法令规则的“一户一宅”准则,不得再另行请求宅基地。真实存在不合的是第三、第四种景象,怎么处理此种景象下的抵触问题是本文即将研讨的要点。
第三种景象,即不与被承继人一起生活且不契合宅基地请求条件的本团体安排成员的承继问题,这种状况面对的最大妨碍便是《土地管理法》第62条,“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乡村乡民出卖、租借住宅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同意。”依据该规则,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不得过量多占。一起,有学者以为,宅基地运用权具有获得上的无偿性,若答应本团体内不契合宅基地请求条件的人承继,其所占有宅基地将会无端扩展,危害团体其他成员的利益,有违公正准则,获得是无偿,但土地是有限资源,正是依据这种对抗性应该对宅基地运用权的获得有所约束。可是也有支持者以为,房子依附于宅基地之上,房子所有权与宅基地运用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假如否定宅基地运用权的承继,必然分离了房子所有权和宅基地运用权,导致房子所有权悉数权能的行使便无法完成,然后也就危害了房子承继人的权益,形成资源的糟蹋。
对第四种景象,即非本团体安排成员的宅基地运用权承继问题面对的阻止和争议最大,国内学者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观念。第一种观念为“否定承继说”,与上述事例的判定定见持相同观念,以为宅基地运用权具有必定的人身依附性,其获得需求主体契合特定的身份,即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因而,非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无权承继宅基地运用权;第二种观念被称为“能够承继说”,理由同上述第三种景象中的支持者观念;第三种观念为“有限承继说”,此种观念以为宅基地运用权不能承继,可是缔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子能够承继,不过因为宅基地运用权无法承继的原因,被承继之房子所有权有存在期限,即在不能对房子作任何修葺的前提下,房子之天然存续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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