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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15:47

[摘 要]涉外婚姻的法令适用是世界私法需求调整的重要问题,我国现在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有必定的不完善之处。介绍我国的立法现状和现在世界上呈现的新的立法趋势,剖析我国立法的合理之处与不合理之处,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几点主张。
[关键词]涉外婚姻 成婚 离婚 法令适用
涉外成婚是指具有涉外要素或世界要素的婚姻,在构成这种法令关系的诸要素中,至少有一个要素是和外国相联系的。因为各国在涉外婚姻的本质条件和方法条件方面的规则各不相同,并且各国婚姻法又都有域外效能以及互相都供认这种域外效能,因而,涉外婚姻法令抵触常常而又遍及的存在着。
一、我国关于涉外婚姻法令适用的规则
我国关于涉外成婚的立法与实践,一般不差异本质要件和方法要件。在1949年到1951年期间,总的精力是以适用成婚订立地法为主。自1951年年末今后,我国处理涉外婚姻的根本精力改变为,外侨与外侨或我国人与外侨成婚的条件,有必要契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则。便是说,外国人之间或我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凡在我国订立的婚姻,不只本质要件要契合我国法令的有关规则,并且在方法上,也有必要依照我国法令的规则,实施挂号方法。1975年外交部、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与我国人成婚问题的规则》,对在我国境内的我国人与外国人通婚,仍规则要适用我国法令,直到1978年12月国务院批转的外交部、公安部关于我国人同在华外国人成婚问题的有关规则,才开端纠正曩昔从严把握我国人与外国人通婚的倾向。1986年公布的(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成婚适用婚姻订立地法令,离婚适用受理案子的法院所在地法令”。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规则,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产业切割,适用我国法令;确定其婚姻是否有用,适用婚姻订立地法。
现在,我国关于涉外婚姻的法令适用问题,首要便是根据《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定见》便是说,我国人与外国人成婚,无论是在我国境内仍是境外,其本质性条件和方法条件,一概适用婚姻订立地的法令。我国人和外国人离婚,只需我国法院受理的,一概适用我国法令。我国现在的这一立法规则存在着不完善的当地:榜首,对涉外婚姻主体的规则不全面,只规则了我国人和外国人的婚姻,而没有规则外国人和外国人在我国订立的婚姻;第二,在成婚方面,采用了单一的婚姻订立地法,简单发生“跛脚婚姻”和法令规避现象的发生;第三,在离婚方面,没有规则我国人和外国人以及我国人和我国人在外国离婚的法令适用问题,假如他们在外国离婚,我国法令是否供认其效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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