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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06:23
著作权侵权软件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统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统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能够确认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统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因侵略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则侵权行为的施行地、侵权复制品贮藏地或许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前款规则的侵权复制品贮藏地,是指很多或许经营性贮存、藏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对触及不同侵权行为施行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一起诉讼,原告能够挑选其间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施行地人民法院统辖;
仅对其间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施行地的人民法院有统辖权。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侵权行为地包含施行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认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能够视为侵权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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