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19:30第一条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工伤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处理农民工问题的若干定见》、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关于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告诉》、《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则》、《听讼网关于处理农民工问题的实施定见》,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招用农民工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出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交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自己不缴费。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业户口、在国家规则的作业年纪内与用人单位树立劳作合同联系或构成现实劳作联系的人员。第三条 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依照用人单位付出农民工自己的薪酬确认。其间,自己薪酬低于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均匀薪酬60%的,以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均匀薪酬60%为基数;自己薪酬高于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均匀薪酬300%的,以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均匀薪酬300%为基数。交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由统筹区域依照有关规则确认。关于运用农民工相对会集的矿山、修建等用人单位,缴费基数难以确认的,可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准则,试行定额缴费、吨矿产品提取费用、修建施工总造价提取费用等方法缴费。详细办法由统筹区域拟定。不管采纳何种缴费方法,有必要实施参保员工实名制。第四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出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区域的,准则上在注册地参与工伤保险。已在注册地参与工伤保险的,应向出产经营地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出具参与工伤保险的证明。未在注册地参与工伤保险的,应当在出产经营地参与工伤保险。第五条 参与工伤保险的农民工遭到事端损伤或患作业病后,应当在参保地进行工伤确认并在参保地市州级劳作判定委员会进行劳作能力判定。确认为工伤的,在参保地依法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出产经营地均未参与工伤保险的,农民工遭到事端损伤或患作业病后,应当向出产经营所在地统筹区域的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请求工伤确认,并在出产经营地的市州级劳作判定委员会进行劳作能力判定。确认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付出农民工在出产经营地应当享用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许出产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安排或自然人,该安排或自然人招用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职责,由具有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当。第八条 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树立劳作联系后,当月未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自招用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工伤保险经办组织存案,并于次月补缴,已存案的农民工招用当月发作事端损伤并被确认为工伤的,其按规则应当享用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第九条 用人单位参保后中止或中止缴费的,自中止和中止缴费的次月起,发作工伤事端的农民工按规则应享用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付出。第十条 经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的农民工,享用以下工伤保险待遇:(一)工伤医疗待遇。包含医治工伤的医疗费、康复性医治费、辅佐用具装备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二)伤残待遇。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贴、日子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三)工伤罢工留薪期内,原薪酬福利待遇不变。(四)工亡待遇。包含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十一条 被确认为工伤且经劳作判定委员会判定,伤残等级到达一至四级的农民工,其享用的伤残补贴、日子护理费等长时间待遇,准则上按月付出。自己自愿挑选一次性收取工伤保险待遇的,除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规范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再依据其工伤发作之日或作业病确诊之日的年纪和经劳作能力判定确认的伤残等级及自己薪酬,核定一次性收取工伤保险长时间待遇,详细规范为:(一)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一级伤残为216个月;二级伤残为192个月;三级伤残为168个月;四级伤残为144个月。(二)35周岁以上至50周岁(含50周岁):一级伤残为204个月;二级伤残为180个月;三级伤残为156个月;四级伤残为132个月。(三)50周岁以上:一级伤残为192个月;二级伤残为168个月;三级伤残为144个月;四级伤残为120个月。第十二条 因工逝世农民工的供养亲属契合享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付出。供养亲属自己(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自愿挑选一次性收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除按规则收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依据农民工逝世时核定的供养亲属年纪和按月享用的抚恤金数额,其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付出的规范为:(一)年纪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依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核算180个月;(二)年纪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依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核算120个月;(三)年纪在70周岁以上的,依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核算60个月;(四)年纪未满18周岁的,依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核算至18周岁。第十三条 工伤农民工自己或因工逝世农民工供养亲属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则,自愿一次性收取长时间工伤保险待遇的,自己或供养亲属应当在请求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提出书面请求。已参与工伤保险的,由自己或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以及工伤保险经办组织签订协议,一次性收取工伤保险长时间待遇后,停止劳作联系和工伤保险联系,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组织不再付出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由自己或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付出工伤保险长时间待遇后,停止劳作联系和工伤保险联系。现已按月收取伤残补贴、日子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准则上不得再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则一次性收取工伤保险长时间待遇。本办法下发前,一至四级工伤农民工现已依照有关规则一次性收取了工伤保险长时间待遇的,不再重新处理。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则为农民工处理工伤保险手续、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农民工能够向有管辖权的劳作督查组织告发。第十五条 经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而发作争议的,能够向有管辖权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自己薪酬是指工伤员工遭到事端损伤或患作业病前12个月均匀月缴费薪酬。在用人单位作业不满12个月的,以实践作业月份的均匀薪酬作为自己薪酬。在用人单位作业不满1个月,且自己薪酬无法确认的,月薪酬规范参照适用其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均匀薪酬。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则方法缴费的,在计发待遇时,有自己薪酬的,以自己薪酬核算,难以确认自己薪酬的,按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均匀薪酬确认。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则》和统筹区域工伤保险相关规则履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农民工,未超越《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则的工伤确认请求时效,且用人单位仍在本省出产经营的,能够依照本办法履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往后出台的规则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则履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劳作和社会保证厅担任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