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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犯罪的法律特征及犯罪构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23:54

所谓稳妥欺诈,是指投保人、被稳妥人或受益人以骗得稳妥金为意图,以虚拟稳妥标的,假造稳妥事端或稳妥事端发作原因,夸张丢失程度,成心制作稳妥事端等手法,致使稳妥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付出稳妥金的行为。
同传统的经济欺诈比较,稳妥欺诈罪有其显着的法令特征:
1. 违法主体多元化。
稳妥欺诈不只触及自然人,并且触及法人(单位)。从当时的司法实践看,一些特大稳妥欺诈案往往由法人(单位)施行或参加施行。
2. 社会损害的多重性。
稳妥欺诈不只侵略了稳妥人的合法权益和整个社会的产业,损坏了国家的金融次序,并且对别人的人身安全也构成了极大的要挟。如在人身稳妥中,有的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获取巨额稳妥金而不吝逼上梁山,成心杀戮被稳妥人。
3. 欺诈数额巨大。
与其他民事欺诈不同,稳妥领域内的欺诈往往以巨额稳妥金为行为指向。这在团伙作案、集团作案、跨国作案、法人(单位)作案中体现得尤为显着,因而其损害性更为严峻。
4. 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稳妥欺诈打着合法稳妥合同的幌子而制作假象,从中骗得赔偿金;稳妥人的运营目标广泛整个社会,难以对每个投保人都十分注意,稳妥欺诈在制作违法事情的时刻上有选择性,只要在合同有用期内,随时都能够进行,所以它有极强的隐蔽性。
5. 违法黑数较高。
所谓违法黑数,指客观存在的违法活动中,没有被揭穿或没有遭到司法机关查办的比数。在所有欺诈行为中,稳妥欺诈违法的黑数是最高的。究其原因,除了自身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在短时刻内难以遭到司法机关的追查外,主要是许多人并不以为欺诈是一种严峻的违法。一些人以为欺诈稳妥公司仅仅一种“群众游戏”,似乎是能够宽恕的。而在稳妥欺诈者看来,这仅仅一种“扯平帐务”的方法。
根据我国新刑法的规则,稳妥欺诈罪的构成有必要一起具有如下要件:
榜首,稳妥欺诈罪侵略的客体是杂乱客体,即稳妥公司的产业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次序。首要,稳妥欺诈侵略了我国的稳妥制度,这是本罪差异于一般欺诈罪和其他金融欺诈罪的实质地点。国家建立稳妥制度,兴办稳妥工作,意图在于消解风险,为工商业和社会群众供给安全保证。行为人实施稳妥欺诈,骗得稳妥金,其行为直接侵略了这种稳妥制度。其次,稳妥欺诈损坏了国家的金融次序。我国稳妥公司的稳妥资金是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来历之一,因而,稳妥欺诈必然会打乱和损坏国家的金融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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