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要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00:22
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的巨细及情节的轻重,是决议对被告人是否科罪处分及量刑轻重的底子要素。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子时,应特别注意被告人虚开税款的数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得国家税款的数额以及案发今后至侦查终结前追回的上圈套税款数额。人民法院只要精确确定上述数额,才干做到对被告人正确量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数额的确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数额(即虚开的税款数额)的巨细是决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及其量刑起伏的主要依据。对那些较为简略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子,如只要虚开支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只要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子,违法数额就是行为人虚开的销项税额或虚开的进项税额,这一点在司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已构成一致。而关于一些较为杂乱的案子,如行为人在没有实践出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虚开支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今后,为了掩盖其违法事实,又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伪抵扣,其违法数额是以虚开的销项税额和虚开的进项税额中较大的一项核算,仍是把两项兼并核算,司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的知道和做法。
行为人在没有实践出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虚开支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今后,又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伪抵扣,其违法数额应以虚开的销项税额和虚开的进项税额兼并核算。首要,刑法规则“为别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以及“让别人为自己虚开”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中的三种。虚开支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管是同一行为人施行仍是由不同的人别离施行,都相同危害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次序。虚开的税额作为衡量行为人社会危害性巨细的主要要素,只要把虚开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兼并核算,才干精确表现行为人虚开支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全体社会危害性,为对被告人正确科罪量刑供给依据。其次,虚开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兼并核算契合增值税的一般原理,而按其间较大的一项核算与增值税的实践情况不符。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一种,具有税收转嫁的特征。在实践出产经营活动中,一般情况下,出产经营者出售货品收取货款时,还要向购买方加收货款17%的销项税额,并向购买方开具与实践发作的货品数量和价税金额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产经营者向国家交交税款时,凭仗其上一环节购买原材料时别人为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已交纳的进项税额,实践上只交纳本环节货品增值部分17%的税款。跟着货品的流转,国家在每一个购销环节,都要依据出产经营者在本环节开出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在上一环节承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货品增值部分17%的税款。这样,国家对该货品征收的增值税总额就是货品终究价款的17%。可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是一般交税人从事出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商业会计凭证,而且仍是记载发票开具方应交税款和受票方抵扣税款以及请求出口退税的合法证明。而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中,底子没有商品交易,行为人虚开的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不能代表一种实践的物流进程,不能抵扣。行为人虚开的增值税额与国家对有实践经营活动的一般交税人征收的增值税额是两个彻底不同的概念。行为人虚开的进项税额是虚开的进项价款的17%,虚开的销项税额是虚开的销项价款的17%,其违法数额以虚开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兼并核算,仍是行为人虚开的销项价款和进项价款之和的17%,并不违反增值税的原理。再次,在处理既有虚开支项又有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子时,假如只按其间较大的一项作为违法数额,有违罪刑相适应和对任何人违法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关于只要虚开支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只要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子,违法数额就是行为人虚开的销项税额或虚开的进项税额;关于行为人在没有实践出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虚开支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今后,为了掩盖其违法事实,又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子,其违法数额应以虚开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兼并核算。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骗得国家税款数额及给国家形成丢失的确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得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形成特别重大丢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没收产业。依据这一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子时,精确界定行为人骗得国家税款的数额及给国家利益形成丢失的巨细,是决议能否对被告人适用无期徒刑或许死刑的关键所在。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怎么核算行为人骗得国家税款的数额及其形成的丢失,最底子的问题是要澄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与 “骗得国家税款”之间的内在联系。精确界定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给国家利益形成的丢失,应把握以下几点。
1.行为人只给别人虚开支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使用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或许骗得的出口退税,就是行为人给国家形成的丢失。假如是行为人为别人经营活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核算行为人给国家形成的丢失时,还应当加上有实践经营活动的出售方偷逃的税款。行为人在上述虚开支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中,假如交纳了销项税款,在核算丢失时,应当把已交纳的部分扣除。行为人只让别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自己出产经营活动中应交纳的税款或许骗得出口退税,其给国家形成的丢失就是其实践抵扣的税款或许骗得的出口退税。
2.行为人没有实践出产经营活动,虚开支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因为行为人虚开支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不发作法定的交税责任,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仅仅一种形式上的抵扣,永久不会形成国家税款实践丢失,其给国家形成的丢失就是其虚开的销项发票被受票单位用于抵扣的税款数额。
3.行为人本身有实践出产经营活动,虚开支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又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将虚开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悉数计入单位“应交税金”科目计提了增值税。假如虚开的销项税额大于虚开的进项税额,因为其实践交纳了虚开的销项税额抵扣虚开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给国家形成的丢失就是受票单位实践抵扣的税款数额减去其实交税款的余额;假如虚开的销项税额小于虚开的进项税额,那么,其虚开的销项发票不光会被受票单位用于抵扣自己经营活动应交的税款,形成国家利益丢失,其虚开的进项税额超出虚开的销项税额部分被其抵扣了自己经营活动应交的税款,也形成了国家利益丢失,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其给国家形成的丢失就是其虚开的销项发票被受票单位用于实践抵扣的税款数额加上行为人用虚开的进项发票抵扣自己实践经营活动的应交税款数额。假如行为人仅把虚开的进项税额计入单位“应交税金”科目,抵扣了自己实践经营活动的应交税款,而没有把虚开的销项税额入账计提税款,那么,不管其虚开的销项和进项孰大孰小,两者的抵扣均会形成国家税款丢失,其给国家利益形成的丢失就是两项实践抵扣之和。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数额的确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数额(即虚开的税款数额)的巨细是决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及其量刑起伏的主要依据。对那些较为简略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子,如只要虚开支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只要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子,违法数额就是行为人虚开的销项税额或虚开的进项税额,这一点在司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已构成一致。而关于一些较为杂乱的案子,如行为人在没有实践出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虚开支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今后,为了掩盖其违法事实,又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伪抵扣,其违法数额是以虚开的销项税额和虚开的进项税额中较大的一项核算,仍是把两项兼并核算,司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的知道和做法。
行为人在没有实践出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虚开支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今后,又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伪抵扣,其违法数额应以虚开的销项税额和虚开的进项税额兼并核算。首要,刑法规则“为别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以及“让别人为自己虚开”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中的三种。虚开支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管是同一行为人施行仍是由不同的人别离施行,都相同危害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次序。虚开的税额作为衡量行为人社会危害性巨细的主要要素,只要把虚开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兼并核算,才干精确表现行为人虚开支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全体社会危害性,为对被告人正确科罪量刑供给依据。其次,虚开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兼并核算契合增值税的一般原理,而按其间较大的一项核算与增值税的实践情况不符。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一种,具有税收转嫁的特征。在实践出产经营活动中,一般情况下,出产经营者出售货品收取货款时,还要向购买方加收货款17%的销项税额,并向购买方开具与实践发作的货品数量和价税金额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产经营者向国家交交税款时,凭仗其上一环节购买原材料时别人为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已交纳的进项税额,实践上只交纳本环节货品增值部分17%的税款。跟着货品的流转,国家在每一个购销环节,都要依据出产经营者在本环节开出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在上一环节承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货品增值部分17%的税款。这样,国家对该货品征收的增值税总额就是货品终究价款的17%。可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是一般交税人从事出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商业会计凭证,而且仍是记载发票开具方应交税款和受票方抵扣税款以及请求出口退税的合法证明。而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中,底子没有商品交易,行为人虚开的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不能代表一种实践的物流进程,不能抵扣。行为人虚开的增值税额与国家对有实践经营活动的一般交税人征收的增值税额是两个彻底不同的概念。行为人虚开的进项税额是虚开的进项价款的17%,虚开的销项税额是虚开的销项价款的17%,其违法数额以虚开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兼并核算,仍是行为人虚开的销项价款和进项价款之和的17%,并不违反增值税的原理。再次,在处理既有虚开支项又有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子时,假如只按其间较大的一项作为违法数额,有违罪刑相适应和对任何人违法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关于只要虚开支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只要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子,违法数额就是行为人虚开的销项税额或虚开的进项税额;关于行为人在没有实践出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虚开支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今后,为了掩盖其违法事实,又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子,其违法数额应以虚开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兼并核算。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骗得国家税款数额及给国家形成丢失的确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得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形成特别重大丢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没收产业。依据这一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子时,精确界定行为人骗得国家税款的数额及给国家利益形成丢失的巨细,是决议能否对被告人适用无期徒刑或许死刑的关键所在。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怎么核算行为人骗得国家税款的数额及其形成的丢失,最底子的问题是要澄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与 “骗得国家税款”之间的内在联系。精确界定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给国家利益形成的丢失,应把握以下几点。
1.行为人只给别人虚开支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使用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或许骗得的出口退税,就是行为人给国家形成的丢失。假如是行为人为别人经营活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核算行为人给国家形成的丢失时,还应当加上有实践经营活动的出售方偷逃的税款。行为人在上述虚开支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中,假如交纳了销项税款,在核算丢失时,应当把已交纳的部分扣除。行为人只让别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自己出产经营活动中应交纳的税款或许骗得出口退税,其给国家形成的丢失就是其实践抵扣的税款或许骗得的出口退税。
2.行为人没有实践出产经营活动,虚开支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因为行为人虚开支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不发作法定的交税责任,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仅仅一种形式上的抵扣,永久不会形成国家税款实践丢失,其给国家形成的丢失就是其虚开的销项发票被受票单位用于抵扣的税款数额。
3.行为人本身有实践出产经营活动,虚开支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又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将虚开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悉数计入单位“应交税金”科目计提了增值税。假如虚开的销项税额大于虚开的进项税额,因为其实践交纳了虚开的销项税额抵扣虚开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给国家形成的丢失就是受票单位实践抵扣的税款数额减去其实交税款的余额;假如虚开的销项税额小于虚开的进项税额,那么,其虚开的销项发票不光会被受票单位用于抵扣自己经营活动应交的税款,形成国家利益丢失,其虚开的进项税额超出虚开的销项税额部分被其抵扣了自己经营活动应交的税款,也形成了国家利益丢失,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其给国家形成的丢失就是其虚开的销项发票被受票单位用于实践抵扣的税款数额加上行为人用虚开的进项发票抵扣自己实践经营活动的应交税款数额。假如行为人仅把虚开的进项税额计入单位“应交税金”科目,抵扣了自己实践经营活动的应交税款,而没有把虚开的销项税额入账计提税款,那么,不管其虚开的销项和进项孰大孰小,两者的抵扣均会形成国家税款丢失,其给国家利益形成的丢失就是两项实践抵扣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