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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审反诉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19:05
反诉是指被告向原告提申述讼的行为,反诉在民事案子中是比较常见的,但刑事案子也有反诉的状况,刑事案子反诉一般出现在自诉数案子中,刑事反诉需求满意必定的条件,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审反诉的条件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审反诉的条件
反诉是指在一个现已开端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恳求。该权力亦是当事人法令位置相等准则的重要表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力,是确保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准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自诉案子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则。”
2、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自诉案子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指控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络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恳求,要求人民法院兼并审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提起反诉有必要具有4个条件:(1)反诉的目标只能是本案的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有必要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3)反诉的案子归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项、第2项规则的规模;(4)反诉最迟在自诉案子宣告判定曾经提出。
3、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则。反诉一经建立,人民法院即可与自诉案子兼并审理。在这种互诉案子中,两边当事人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力。假如自诉或反诉一方恳求撤回申述,法庭在赞同一方撤回申述后,对未恳求撤回的诉讼应持续审理。
二、反诉的特色
1、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诉讼位置具有双重性。
一般来说,本诉的原告则是反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则是本诉的被告,第三人无反诉权,其诉讼位置依然不变。
2、反诉恳求是独立的。
反诉的诉讼恳求与本诉的诉讼恳求是相互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恳求。反诉恳求是实体上的恳求,不同于反诉、辩驳;反诉是程序上的恳求,是申述的特别方法,能够在必定条件下引申述讼程序的发作或改动;辩驳是抗辩的一种方法,即对程序或实体上的恳求予以否定或不予认可,不能引申述讼法令关系的发作或改动。
3、反诉具有给付内容且能抵销、吞并原告的诉讼恳求之功用。
本诉与反诉是两个既类似又有差异的审判程序,两者又都是给付之诉,即能够合审理,这样既能简化诉讼程序,又能节省诉讼本钱和司法资源,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二审程序的效果
1.第二审程序具有对一审判定、裁决进行检查和救助的功用,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第一审判定或裁决的过错,确保刑事审判的公平性。
2.第二审程序的设置满意了当事人关于审判公平性的需求。不管第二审程序是否会发作和纠正第一审判定、裁决的过错,也不管第一审判定、裁决是否存在过错,第二审程序的存在和运作,都能够在必定程度上满意当事人对公平审判的需求,至少能够满意其关于程序公平的需求。
3.有利于保护法制的一致。经过第二审程序对第一审程序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全面检查,能够发现并纠正第一审程序发作的裁判过错包含影响程序公平的程序性过错,或许保护正确合法的第一审判定和裁决。而不管是纠正第一审法院的判定、裁决过错,仍是保护其正确合法的判定、裁决,都具有保护社会主义法制一致性的功用和含义。
4.有利于完成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辅导,进步刑事司法作业的质量。因为第二审程序的审理规模与第一审根本无异,经过第二审程序的全面检查,客观上对第一审程序具有过后的全面监督的功用。这种过后的全面的查验、监督,无疑有利于促进第一审法院严厉依法审判,进步审判作业的质量。一起,不管第二审程序必定第一审法院的判定、裁决,仍是吊销、改动第一审法院的判定或裁决,关于第一审法院来说,都具有审判事务的效果,相同有利于进步他们的审判事务水平,协助其进步刑事审判作业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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