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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什么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6 02:55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则,违法分子有揭露别人违法行为,查验事实的,或许供给重要头绪,然后得以侦破其他案子的,是建功。
法律咨询:据以建功的头绪、资料来历有哪些景象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建功
律师答复:
(1)自己经过不合法手段或许不合法途径获取的;
(2)自己因原担任的查缴违法等职务获取的;
(3)别人违背监管规则向违法分子供给的;
(4)负有查缴违法活动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许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便当供给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办人员的逃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议;院长的逃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议;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逃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议。
对侦办人员的逃避作出决议前,侦办人员不能中止对案子的侦办。
对驳回请求逃避的决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能够请求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则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三十二条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解权以外,还能够托付一至二人作为辩解人。下列的人能够被托付为辩解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许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引荐的人;
(三)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朋。
正在被执行惩罚或许依法被掠夺、约束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解人。
第三十三条公诉案子自案子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违法嫌疑人有权托付辩解人。自诉案子的被告人有权随时托付辩解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交审查起诉的案子资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奉告违法嫌疑人有权托付辩解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子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解人。
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子,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许其他原因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能够指定承当法律援助责任的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许未成年人而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当法律援助责任的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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