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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9 09:59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则:人民检察院以为违法嫌疑人的违法现实现已查清,根据的确、充沛,依法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申述决议,依照审判统辖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规则包含以下内容:
(一)提起公诉应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检察院决议申述的时分,应当依法依照审判统辖的规则,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不允许越级申述。假如人民检察院受理不归于同级人民法院统辖的案子,应当别离状况报送相应的上级或许移交相应的下级人民检察院,由它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例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归于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案子,应当报送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查决议后,由它向其同级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反之,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归于县级人民法院统辖的案子,应移交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由它向其同级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提起公诉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则,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有必要具有以下条件:
1.违法嫌疑人的违法现实现已查清。违法现实是对违法嫌疑人正确科罪和处刑的根底,只需查清违法现实,才干正确科罪量刑。因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有必要首要查清违法嫌疑人的违法现实。这儿的“违法现实”,是指影响科罪量刑的违法现实,包含:(1)承认违法嫌疑人施行的行为是违法,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的现实。(2)承认违法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或许革除刑事责任的现实。比方违法嫌疑人的片面状况(包含成心、过错、动机和意图)、违法嫌疑人的年纪、精神状况等。(3)承认对违法嫌疑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许从重处分的现实。查清上述各项现实就契合违法嫌疑人的违法现实现已查清的条件。实践中,就详细案子来说,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就可以承认违法现实现已查清:(1)归于单一罪过的案子,与科罪量刑有关的现实现已查清,不影响科罪量刑的现实无法查清的;(2)归于数个罪过的案子,部分罪过现已查清并契合申述条件,其他罪过无法查清的;(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根据足以对被告人科罪量刑的;(4)言词根据中首要情节共同,只需单个情节不共同且不影响科罪的。关于契合上述第(2)种状况的,应当以现已查清的罪过申述。因而,对那些并不影响科罪量刑的现实,则没有必要查清,司法实践中那种查清案子的全部现实后才提起公诉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2.根据的确、充沛。根据是确定违法现实的客观根据。因而,人民检察院指控违法嫌疑人施行的违法行为,有必要要有的确、充沛的根据。根据的确,是对根据质的要求,是指用以证明违法现实的每一根据有必要是客观实在存在的现实,一起又是与违法现实有内涵的联络,可以证明案子的现实真相。根据充沛,是对根据量的要求,只需必定数量的根据满足证明违法现实,就达到了根据充沛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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