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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有没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15:50

导读:为把自己的婚姻打造得稳如磐石,夫妻婚前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约好“两边厮守终身,如一方提出离婚,则该方抛弃悉数产业”。后来,男方以爱情不好提出离婚,女方即要求法院依照“婚姻协议”将悉数产业判给她,但她的诉讼恳求未得到法院支撑。
小慧和阿辉于2001年相识,2004年末,两人预备成婚前,小慧提出,两边签一份“婚姻协议”,意图是用经济利益束缚两边。阿辉容许了。
婚后,二人发生诸多矛盾,爱情逐步冷漠。阿辉提出离婚。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小慧在答辩状中提出,依照婚前约好,两边坐落晋安区某小区的商品房应悉数归她一切。
晋安区法院审理后以为,该“婚姻协议”对产业约好违反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准则,因而未支撑小慧获得悉数产业的诉讼恳求。
此案涉及到夫妻产业约好制。
夫妻产业约好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对婚前、婚后产业的权力进行约好的夫妻产业准则,是夫妻法定产业制的对称。详细到本案,小慧和阿辉“婚姻协议”就归于两边对夫妻产业的约好。
任何“成婚协议”对产业虽有约好都有必定的约束,即附条件的约好不得违反法令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则。小慧的协议对产业的获得以一方提出离婚为条件,这违反了我国法令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准则,故应确定该协议中对产业的处理约好无效。因而,法院对小慧要求房产归其一切的恳求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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