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生物化学厂诉邓曙华等不正当竞争侵害企业名誉权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21:48
「案情」 原告:桂林生物化学厂。 被告:邓曙华。 被告:向燕生。 被告:冯汝阳。 被告:冯应阳。 桂林生物化学厂(下称生化厂)是“畜禽乐”消毒剂的出产厂家。1992年1月6日,邓曙华、向燕生、冯汝阳三人合伙开办了临桂县化学制品厂(下称临桂厂),并决议出产由冯应阳供给配方的消毒剂“安的宁”。冯应阳向其供给了“安的宁”阐明材料:“安的宁属冯应阳教授的创造专利。现在市售的所谓复方山梨酸乙酯,稀释后油水别离,含甲醛很高,属安的宁伪品,不能代替安的宁运用。特此阐明。甲醛和有机酸本来有消毒作用,而畜禽乐却当成主消毒剂和代替山梨酸乙酯。用这种安的宁,只会添加环境污染,彻底失去了安的宁的固有特性。仅此以冒牌来粉饰侵权,不只严峻危害顾客利益,并且是明火执仗损坏安的宁名誉,实属可恨。”向燕生据此修正拟定和印制了2000份安的宁阐明书。该阐明书写明:“创造人冯应阳教授授权声明:现在市场上有冒充‘安的宁’出售,伪品面目一新,以所谓‘复方山梨酸乙酯(畜禽乐)’之名呈现,诈骗广阔顾客,侵犯了专利权人冯应阳教授的专利及我厂的专利运用权,实属违法行为。别的,因‘畜禽乐’未彻底把握专利技术,与正宗‘安的宁’差异有:1.乳化欠好,稀释后油水别离,消毒作用差。2.甲醛含量超支,对畜禽不安全。请广阔用户认明我厂出产的‘桑迪’牌正宗‘安的宁’……”。该阐明书封面印有“我国专利”、“专利请求号:89100035?6和公开号:CN1047785A”、“桑迪”注册商标等。临桂厂将此阐明书向全国有关单位邮寄了数百份,对生化厂的“畜禽乐”产品的正常出售形成不良影响。如北京我国牧工商联合公司提出与生化厂停止实行原签定的购销合同。生化厂发现临桂厂发出的阐明书后,与该厂进行了交涉。临桂厂致函生化厂,供认其阐明书有批判生化厂产品“畜禽乐”的文字,给生化厂形成了不良影响,并表明致歉。但两边未能解决问题。 生化厂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1992年上半年屡次接到电话,问询其产品“畜禽乐”是否有质量等问题,有的要求暂停履行原签定的购销合同。经查,原因是临桂厂向全国运用其产品“畜禽乐”的单位发出了“安的宁”产品的运用阐明书,该阐明书对“畜禽乐”进行诽谤所形成的。临桂厂的行为,形成我厂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恳求法院判令临桂厂为其恢复名誉,并补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邓曙华辩称:临桂厂印制的“安的宁”阐明书未加盖公章,其间有关“畜禽乐”的文字是向燕生私行参加的。如有职责,应由向燕生个人承当。阐明书中尽管说到“畜禽乐”,但没有指明详细的出产厂家,生化厂不用自行对号入座。生化厂诉称有200万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应驳回其索赔的恳求。生化厂的“畜禽乐”是以专利创造人冯应阳创造的“安的宁”制药工艺进行的,仅是改变了称号罢了。 冯应阳辩称:因其子冯汝阳在临桂厂作业,该厂预备出产几吨“安的宁”试销,故写了一份“安的宁”简介给该厂的向燕生。该厂印制阐明书时,将其所写内容篡改,自己事前并不知道。临桂厂个别人的做法,不只对生化厂有害,并且对我的形象也有影响,应遭到责备。但该阐明书所罗列的事实是无可责备的。生化厂报批出产“畜禽乐”的有关材料和数据根本是“安的宁”的,自己曾致电、函要求生化厂改正,但生化厂未承受。 向燕生和冯汝阳未作辩论。 「审判」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临桂厂名为团体经济性质的企业,实为邓曙华、向燕生、冯汝阳于1992年1月6日合伙开办的企业,现已名存实亡。生化厂为团体经济性质的企业,其出产的“畜禽乐”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局于1992年1月3日同意的。临桂厂出产的“安的宁”没有任何答应文件。“畜禽乐”和“安的宁”都是复方山梨酸乙酯的制剂,两者根本质料相同而含量不同。其间山梨酸乙酯是生化厂厂长李欣光在国内首要研发出来的,并经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厅的科技成果鉴定,冯应阳作为鉴定人之一于1989年9月11日在鉴定证书上签了名。冯应阳研发“安的宁”并以个人名义请求专利,其请求维护的权利要求仅是“维护‘安的宁’的配方及本配方中使用甲醛及低碳有机酸催化山梨酸酯及进步抗生作用的制药工艺”,至今未获得我国专利局颁发的专利权,且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兽医研讨一切该项专利请求权胶葛。生化厂研发出产“畜禽乐”后,冯应阳于1992年6月7日向该厂发了一封电报称:“查实你厂现出产畜禽乐的配方同咱们其时引入的安的宁不同,由此形成严峻后果同我无关。”8月4日又给生化厂去信,对“畜禽乐”与“安的宁”的配方含量不同提出质量贰言。而实际上,我国兽药监察所早于1991年6月10日对“畜禽乐”的灭菌效能作了清晰必定的定论;1992年2月,国家科委将生化厂出产的山梨酸乙酯及复方山梨酸乙酯制剂列入了国家级火炬项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