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刑事上诉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02:24
醉驾是归于风险驾驭的规模之类,现在许多人很不重视驾驭的安全,不管什么情况都敢开车上路,所以,每天都有许多交通事故发作,有的乃至一而再再而三的发作醉驾的工作,醉驾是需求承当必定的法律责任的,乃至会被申述,现在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醉驾刑事上诉状的内容吧。
上诉人:XX,男,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世,因涉嫌风险驾驭罪现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历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恳求:
依法吊销(2014)历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并改判上诉人无罪或发回重审。
现实和理由:
本案中,上诉人在静脉血检测出乙醇含量229mg|100ml,可是其何时喝酒,酒后是否有驾驭行为是本案的焦点,也是上诉人是否构成风险驾驭罪的直接要素。但一审判决未就该现实作出正确的确定。
一、一审判决确定“2012年1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XX喝酒后驾驭鲁ADXXXX小客车......因故与王XX发作争执,王XX发现XX喝酒了,遂打110报警”与现实不符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上诉人喝酒的时刻问题。上诉人是酒后驾车与证人王XX发作争执亦或是上诉人在与证人王XX发作争执后在现场喝的酒,是本案的疑点。
上诉人陈说,其是在和证人王XX发作争执后,由于王XX打电话叫人来,上诉人在等着对方来人期间,由于惧怕打架喝了车上带的酒壮胆。上诉人是在与证人王XX发作争执后才喝的酒。而证人王XX称“……我以为是找事的,就给我两个开租借车的朋友打了电话,接着我闻到了对方身上有酒气,随后我拨打了110报警,一瞬间我朋友先到了,咱们和他理论,对方不说话,24时左右,对方驾驭员看到民警来了……”(见2012年11月14日15时XX区交警大队对证人王XX的询问笔录第2页)。
一审判决确定上述现实的根据包含证人党XX、郑XX,王XX、孙XX、韩XX的证言及判定意见书和视频材料光盘。但上述根据不能证明上诉人何时喝酒以及酒后是否有驾驭行为。
1.关于证人党XX、郑XX的证言。
证人党XX及郑XX别离是XX区交警大队和XX区甸柳庄派出所的民警,他们在事发当晚接到报警后别离前往现场,并且是在证人孙XX、韩XX抵达之后才抵达现场的。该两位证人证言,除了上诉人血液酒精含量的问题,关于其时现实的陈说,均是引证证人王XX的陈说。
2.关于证人孙XX、韩XX的证言。
证人韩XX作证称“2012年11月13日23时30分左右,我接到朋友王XX的电话,在XX路XX浴场被一男人将其租借车拦下,要求赶往现场,大约24时左右我和孙XX先后赶到现场……咱们就跟对方驾驭员理论,期间发现对方驾驭员喝酒了,然后王XX打110报警”(见2012年11月15日10时XX交警大队对证人韩XX做的询问笔录第2页)。
证人孙XX作证称“2012年11月13日23时30分左右,我接到朋友韩XX的电话,在XX路XX浴场对面有一男人将朋友王XX的租借车拦下,要求赶往现场。大约24时左右韩XX和我先后赶到现场……咱们就和对方驾驭员理论,期间发现对方驾驭员喝酒了,然后王XX打电话报警。”(见2012年11月15日9时XX交警大队对证人孙XX的询问笔录第2页)。
根据该两证人证言,他们抵达现场的时刻24时左右,已经在上诉人和证人王XX发作争执后半小时左右抵达的现场,他们的证言也无法证明上诉人是在何时喝的酒。
3.关于证人王XX的证言。
(1)证人王XX的证言与证人韩XX、孙XX的证言互相矛盾。
证人王XX称,23时30分左右,其在给两个开租借车的朋友打了电话,接着就闻到了对方身上有酒气,随后拨打了110报警,一瞬间其朋友先到了,就和上诉人理论。而证人韩XX、孙XX作证称,在证人王XX与上诉人发作争执,他们在接到电话后,要求赶往现场,大约24时左右两人先后赶到现场……在和上诉人理论期间发现上诉人喝酒了,然后王XX打110报警。
而证人韩XX、孙XX的证言与上诉人的陈说是相符的。上诉人在证人王XX打电话叫人来的期间喝了车上的半瓶酒。然后证人孙XX、韩XX到了现场后,和王XX一同和上诉人理论,这个期间发现上诉人喝酒了,然后王XX打了电话报警。
(2)证人王XX、孙XX、韩XX均对上诉人的车辆色彩指认过错
判决书第三页王XX的证言证明:2112年11月13日23时三十分左右,其驾驭鲁atXXXX租借车沿XX市XX区XX路由西向东行进至XX浴场对面时,乘客下车,其预备开车时,一辆车牌号为鲁atXXXX的雪白富康轿车斜停在其车前随后两人发作争执。其闻到对方身上有酒气,便打110报警。
判决书第四页证人孙XX、韩XX的证言均证明:2112年11月13日23时三十分左右,得知同行王XX的租借车在XX路XX浴场对面被一男人拦下,随即赶往现场,大约24时赶到现场,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鲁atXXXX的雪白富康轿车斜停在王XX租借车前,随后两人一同与富康车司机理论。期间发现该司机喝酒了,王XX便打110报警。
三位证人均在证言里描绘我的车辆是雪白色的,而上诉人的车辆色彩是黄色的富康车,这种信口开河的证言能不能作为根据值得商讨。
(3)证人王XX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在检查验人证言时,需求侧重检查验人与案子当事人案子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本案便是由于证人王XX和上诉人发作争执后引起来的,在上诉人喝酒时刻的争议上,只要证人王XX证言和上诉人的陈说,其时也只要该两人在现场,且陈说各不相谋。鉴于证人王XX不只和上诉人有利害关系且其证言和证人韩XX、孙XX的证言互相矛盾,故证人王XX的证言不该被采信。
4.关于视频材料光盘。
首要,一审庭审中当庭播映的视频材料并没有看出上诉人供认下午2点喝酒的现实也没有看到上诉人有酒后驾驭的行为。
其次,根据判定意见书记载,上诉人其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29mg/100ml,明显处于深度醉酒状况,其在不清醒状况下的陈说明显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公安部:法律记载仪运用规则
运用法律记载仪之前要一致校调时刻,(两个法律记载仪记载视频显现的时刻不一致)应当事前奉告对方运用法律记载仪记载。(没有人奉告我正在录像)而我的这段录像是在229的血检值的深度醉酒的状况下,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录制的,血检陈述血液中酒精含量229正好佐证了我其时的醉酒状况。这中深度醉酒状况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的视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再次,即便视频中上诉人讲其在下午2点左右喝了酒,但这明显与人体酒精代谢的客观规律不符。上诉人进行酒精检测时,已经是在次日清晨一点,(报案时刻和抽血时刻都可以证明)假如其在下午2点喝酒,通过身体长达十几个小时左右的代谢,其体内的乙醇含量不可能到达229mg/100ml这个程度的。这种揣度和根据缺少科学根据也不足以作为科罪的根据。
上诉人:XX,男,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世,因涉嫌风险驾驭罪现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历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恳求:
依法吊销(2014)历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并改判上诉人无罪或发回重审。
现实和理由:
本案中,上诉人在静脉血检测出乙醇含量229mg|100ml,可是其何时喝酒,酒后是否有驾驭行为是本案的焦点,也是上诉人是否构成风险驾驭罪的直接要素。但一审判决未就该现实作出正确的确定。
一、一审判决确定“2012年1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XX喝酒后驾驭鲁ADXXXX小客车......因故与王XX发作争执,王XX发现XX喝酒了,遂打110报警”与现实不符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上诉人喝酒的时刻问题。上诉人是酒后驾车与证人王XX发作争执亦或是上诉人在与证人王XX发作争执后在现场喝的酒,是本案的疑点。
上诉人陈说,其是在和证人王XX发作争执后,由于王XX打电话叫人来,上诉人在等着对方来人期间,由于惧怕打架喝了车上带的酒壮胆。上诉人是在与证人王XX发作争执后才喝的酒。而证人王XX称“……我以为是找事的,就给我两个开租借车的朋友打了电话,接着我闻到了对方身上有酒气,随后我拨打了110报警,一瞬间我朋友先到了,咱们和他理论,对方不说话,24时左右,对方驾驭员看到民警来了……”(见2012年11月14日15时XX区交警大队对证人王XX的询问笔录第2页)。
一审判决确定上述现实的根据包含证人党XX、郑XX,王XX、孙XX、韩XX的证言及判定意见书和视频材料光盘。但上述根据不能证明上诉人何时喝酒以及酒后是否有驾驭行为。
1.关于证人党XX、郑XX的证言。
证人党XX及郑XX别离是XX区交警大队和XX区甸柳庄派出所的民警,他们在事发当晚接到报警后别离前往现场,并且是在证人孙XX、韩XX抵达之后才抵达现场的。该两位证人证言,除了上诉人血液酒精含量的问题,关于其时现实的陈说,均是引证证人王XX的陈说。
2.关于证人孙XX、韩XX的证言。
证人韩XX作证称“2012年11月13日23时30分左右,我接到朋友王XX的电话,在XX路XX浴场被一男人将其租借车拦下,要求赶往现场,大约24时左右我和孙XX先后赶到现场……咱们就跟对方驾驭员理论,期间发现对方驾驭员喝酒了,然后王XX打110报警”(见2012年11月15日10时XX交警大队对证人韩XX做的询问笔录第2页)。
证人孙XX作证称“2012年11月13日23时30分左右,我接到朋友韩XX的电话,在XX路XX浴场对面有一男人将朋友王XX的租借车拦下,要求赶往现场。大约24时左右韩XX和我先后赶到现场……咱们就和对方驾驭员理论,期间发现对方驾驭员喝酒了,然后王XX打电话报警。”(见2012年11月15日9时XX交警大队对证人孙XX的询问笔录第2页)。
根据该两证人证言,他们抵达现场的时刻24时左右,已经在上诉人和证人王XX发作争执后半小时左右抵达的现场,他们的证言也无法证明上诉人是在何时喝的酒。
3.关于证人王XX的证言。
(1)证人王XX的证言与证人韩XX、孙XX的证言互相矛盾。
证人王XX称,23时30分左右,其在给两个开租借车的朋友打了电话,接着就闻到了对方身上有酒气,随后拨打了110报警,一瞬间其朋友先到了,就和上诉人理论。而证人韩XX、孙XX作证称,在证人王XX与上诉人发作争执,他们在接到电话后,要求赶往现场,大约24时左右两人先后赶到现场……在和上诉人理论期间发现上诉人喝酒了,然后王XX打110报警。
而证人韩XX、孙XX的证言与上诉人的陈说是相符的。上诉人在证人王XX打电话叫人来的期间喝了车上的半瓶酒。然后证人孙XX、韩XX到了现场后,和王XX一同和上诉人理论,这个期间发现上诉人喝酒了,然后王XX打了电话报警。
(2)证人王XX、孙XX、韩XX均对上诉人的车辆色彩指认过错
判决书第三页王XX的证言证明:2112年11月13日23时三十分左右,其驾驭鲁atXXXX租借车沿XX市XX区XX路由西向东行进至XX浴场对面时,乘客下车,其预备开车时,一辆车牌号为鲁atXXXX的雪白富康轿车斜停在其车前随后两人发作争执。其闻到对方身上有酒气,便打110报警。
判决书第四页证人孙XX、韩XX的证言均证明:2112年11月13日23时三十分左右,得知同行王XX的租借车在XX路XX浴场对面被一男人拦下,随即赶往现场,大约24时赶到现场,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鲁atXXXX的雪白富康轿车斜停在王XX租借车前,随后两人一同与富康车司机理论。期间发现该司机喝酒了,王XX便打110报警。
三位证人均在证言里描绘我的车辆是雪白色的,而上诉人的车辆色彩是黄色的富康车,这种信口开河的证言能不能作为根据值得商讨。
(3)证人王XX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在检查验人证言时,需求侧重检查验人与案子当事人案子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本案便是由于证人王XX和上诉人发作争执后引起来的,在上诉人喝酒时刻的争议上,只要证人王XX证言和上诉人的陈说,其时也只要该两人在现场,且陈说各不相谋。鉴于证人王XX不只和上诉人有利害关系且其证言和证人韩XX、孙XX的证言互相矛盾,故证人王XX的证言不该被采信。
4.关于视频材料光盘。
首要,一审庭审中当庭播映的视频材料并没有看出上诉人供认下午2点喝酒的现实也没有看到上诉人有酒后驾驭的行为。
其次,根据判定意见书记载,上诉人其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29mg/100ml,明显处于深度醉酒状况,其在不清醒状况下的陈说明显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公安部:法律记载仪运用规则
运用法律记载仪之前要一致校调时刻,(两个法律记载仪记载视频显现的时刻不一致)应当事前奉告对方运用法律记载仪记载。(没有人奉告我正在录像)而我的这段录像是在229的血检值的深度醉酒的状况下,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录制的,血检陈述血液中酒精含量229正好佐证了我其时的醉酒状况。这中深度醉酒状况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的视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再次,即便视频中上诉人讲其在下午2点左右喝了酒,但这明显与人体酒精代谢的客观规律不符。上诉人进行酒精检测时,已经是在次日清晨一点,(报案时刻和抽血时刻都可以证明)假如其在下午2点喝酒,通过身体长达十几个小时左右的代谢,其体内的乙醇含量不可能到达229mg/100ml这个程度的。这种揣度和根据缺少科学根据也不足以作为科罪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