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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11:00
行政处罚法规则,对统辖发作争议的,报请一起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统辖。 发作指定统辖的条件,通常是对行政处罚的统辖权有争议。为什么会发作统辖争议呢?这有以下几个原因:
榜首,行政机关责任不清,对社会生活、公共事务的办理互有穿插,因此体现在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统辖上也必定是互有穿插,权责不明确,无法按功能真实执行统辖。
第二,因为我国的行政处罚准则还不齐备,因为行政违法活动的扑朔迷离、法令、法规之间规则也存在着竞合问题,因此,在施行行政处罚过程中呈现对一个行政违法活动几个行政机关都有统辖权的状况也是客观存在的。
第三,因为一个行政违法案子或许接连、继续或许牵连几种行政违法行为,而这些违法行为或许触及几个区域、几个部分的行政机关,这种一起统辖问题在行政处罚实践中是不可避免的,假如各部分对谁施行统辖洽谈不成,也会呈现统辖争议问题。第四,还有必要指出,在现在行政处罚实践中,在对行政违法案子的统辖问题上,一些部分不是从国家的利益动身,而是受利益趋动,从本部分的利益动身,对自己有利的争着管,对自己晦气的无人管,因此加重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案子相互推诿或许相互抢夺统辖权的对立。
关于呈现了统辖权争议问题,各部分应当尽量本着从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动身,互谅互让,活跃合作,相互支持,处理对立,使行政处罚作业得以有效地施行的情绪,尽力洽谈处理。有必要指出,各行政机关在洽谈对行政违法案子的统辖权时,一定要契合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一起要以便于施行行政处罚,便于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便于教育违法行为人为指导思想。当然,假如是因对一些法令、法规规则有不同的了解,或的确是体系上的问题无法确认应由谁来对该行政处罚案子施行统辖,应当及时报请一起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统辖,避免延误对行政违法案子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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