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我国刑事赔偿程序之述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10:23

1.立法简略,各实务机关自定规矩。1994年《国家补偿法》作为一部需求详细施行的法令,短少操作性,这就给了详细担任刑事补偿业务的侦办、查看、审判、监狱、补偿委员会以自行其是的空间。各实务部分克己的规则,或详或略,有的具有必定的操作性,有的仍仅限准则性的陈说,而且大多都是根据补偿义务机关的态度,较少地考虑便利补偿恳求权人权力的行使。
2.刑事补偿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彻底别离。将刑事补偿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彻底别离,是我国在规划刑事补偿程序时的一种做法,是指因刑事诉讼程序引起的国家补偿,并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处理,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以一种专门的程序处理。
3.刑事补偿程序实施补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准则。恳求刑事补偿有必要先向补偿义务机关提出,只要持补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补偿,或对补偿义务机关的决议不服,才能够向补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恳求处理。
4.设置了复议程序,但复议决议不具有结局效能。补偿恳求人对补偿义务机关的决议不服,或补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出决议,其能够向补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恳求复议,当然法院作为补偿义务机关的破例。复议机关的决议不具有结局效能,补偿恳求人能够持续恳求法院补偿委员会作出终究决议。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