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劳动合同引发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05:45
劳作合同续订引发劳作争议事例:
孙某与公司签定的劳作合同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未告诉孙某停止劳作合同,但也没有与孙某续订劳作合同,孙某在原作业岗位持续作业,1年后,孙某提出与公司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公司不同意,两边发作争议。劳作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既未停止劳作合同,也未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持续在用人单位作业,怎样处理?
劳作合同续订引发劳作争议解决方法:
劳作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既未停止劳作合同,也未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持续在用人单位作业,实际上两边树立了现实劳作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1]14号)中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后,劳作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作业,原用人单位未表明贰言的,视为两边同意以原条件持续实行劳作合同。一方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
2001年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现实劳作联系免除是否应该付出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9号)中规则,在上述景象下,“停止”是指劳作合同期满后,劳作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作业,用人单位未表明贰言的,劳作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现实的劳作联系,而不等于两边依照原劳作合同约好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作合同。一方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的,应认定为停止现实上的劳作联系。
《劳作合同法》第10条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听讼小编以为,劳作合同期满后,劳作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作业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照《劳作合同法》的要求在前一劳作合同停止之日后劳作者供给劳作的第一天起1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孙某与公司签定的劳作合同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未告诉孙某停止劳作合同,但也没有与孙某续订劳作合同,孙某在原作业岗位持续作业,1年后,孙某提出与公司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公司不同意,两边发作争议。劳作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既未停止劳作合同,也未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持续在用人单位作业,怎样处理?
劳作合同续订引发劳作争议解决方法:
劳作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既未停止劳作合同,也未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持续在用人单位作业,实际上两边树立了现实劳作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1]14号)中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后,劳作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作业,原用人单位未表明贰言的,视为两边同意以原条件持续实行劳作合同。一方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
2001年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现实劳作联系免除是否应该付出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9号)中规则,在上述景象下,“停止”是指劳作合同期满后,劳作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作业,用人单位未表明贰言的,劳作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现实的劳作联系,而不等于两边依照原劳作合同约好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作合同。一方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的,应认定为停止现实上的劳作联系。
《劳作合同法》第10条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听讼小编以为,劳作合同期满后,劳作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作业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照《劳作合同法》的要求在前一劳作合同停止之日后劳作者供给劳作的第一天起1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