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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抛弃股利分配请求权后能否再次主张股利分配请求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01:49
事例:某医药公司有三名股东,股权分别为50%、30%、20%。大股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掌管公司日常业务。二股东自恃有安稳的客户联系从来与大股东不睦,三股东为此摇摆不定。因为二股东和三股东股权份额合起来与大股东相等,因此在关键时刻三股东往往成为大股东和二股东撮合的目标。某日,大股东招集另两位股东正协商年终股利分配计划,会上二股东提出要求组织其妻子到公司任财务经理,大股东不同意离席导致会议开至一半而被逼中止。二股东回去后越想越气愤,勃然宣布一封公函寄至公司,表明不同意股利分配计划,假如按该计划分配的股利回绝受领。尔后,二股东一向回绝参加告诉其到会的有关分配计划的暂时股东会。半年后,二股东忽然从三股东口中得知公司不只分配了股利并且把他应当分得的那部分股利也让大股东和三股东二人按持股份额给分配了!所以二股东肝火冲冲到公司索要,被大股东回绝。二股东盛肝火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大股东、三股东二人返还侵吞的产业,问法院能支撑其返还股利的恳求吗?
李国蓓律师以为:二股东建议返还侵吞产业的恳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撑的。为什么呢?
在民法学范畴,依照权力特点,权力既能够扔掉也能够行使,而详细的股利分配恳求权是一种民事权力,股东能够行使,当然也能够扔掉。二股东以明示的办法向公司表明“按此分配计划分配股利回绝受领”视为对自己股利分配恳求权的扔掉,在股东会抉择分配股利前以明示办法扔掉股利分配恳求权,股东会有权做出不向该股东分配股利,并将其应得的股利按持股份额向其他股东分配的抉择。因为二股东在第一次股利分配计划的股东会抉择没有构成前已清晰回绝受领,且在尔后一向回绝到会已告诉其参加的股利分配计划的暂时股东会,而另两位股东不管从表决人数仍是表决权份额均达三分之二之多,所以暂时股东从召开到构成分配计划均是合法有用的。当然,二股东败诉之后不免让人发生疑问,这种成果公正吗?李国蓓律师以为形成二股东这样的结局是因为二股东的行为办法和对决议计划行为判别性失误形成的,不该触及公正问题。改变现状的办法应适当坚持镇定脑筋,采纳举动前最好咨询律师,经过修正与三股东的联系,兼并改进表决权份额到达参加公司严重业务决议计划、逐渐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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