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的主要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19:32房产税是以房子为交税目标,按房子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根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那么重庆市房产税征收办理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一、征收目标
1.个人具有的独栋产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级住宅。高级住宅是指建筑面积买卖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产品住宅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宅。
3.在重庆市一起无户籍、无企业、无作业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一般住宅。
二、计税根据
应税住宅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买卖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价值作为计税根据。
三、应税税率
1.独栋产品住宅和高级住宅建筑面积买卖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产品住宅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宅,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2.在重庆市一起无户籍、无企业、无作业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一般住宅,税率为0.5%。
四、核算公式
应交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买卖单价×税率
注:应税建筑面积是指交税人应税住宅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宅扣除免税面积。交税人在开征房产税之前具有的独栋产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产品住宅、高级住宅,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交税人家庭具有多套新购应税住宅的,按时刻次序对先购的应税住宅核算扣除免税面积。在重庆市一起无户籍、无企业、无作业的个人的应税住宅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五、交纳方法
个人住宅房产税的交税责任时刻为房产权属挂号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缺乏一年的按月核算应交税额。个人住宅房产税交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交税人若不进行交税申报,不缴或许少缴应交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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