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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未交付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16:32
在生活中,咱们常会签定定金合同,定金合同的签定是为了确保主合同的实行;可是不是一切的定金合同都是有用的,只要满意其规则条件的定金合同才具有法律效能,才能够建立。为了让咱们愈加了解定金合同,今日听讼网小编就来给咱们说一说定金未交给的定金合同是否建立,相关常识收拾如下。
一、定金未交给的合同是否建立
担保法第90条第2项规则:“定金合同从实践交给定金之日起收效”。
定金合同是担保主合同实行的从合同,以担保主合同的实行为意图,定金不交给,定金的担保意图则无法完成。一起定金合同归于实践性合同,有必要以定金的实践交给作为合同建立的要件。因而,定金未实践交给,定金合同就未建立。
二、定金合同的特征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缔结主合一起,为了确保主合同的实行,签定从合同约好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交给对方必定数额的钱银,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回收或许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我国法律规则,定金合同归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一起,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罚则的效能。
定金合同是一种特别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一起它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
1、隶属性。定金合同归于从合同的一种,隶属性质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用以主合同之有用为条件,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定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而无效。
2、实践性,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给为合同的建立要件。。
3、要式性,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好。
定金的详细数额应当由当事人约好,但不能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越部分无效。
定金合同从实践交给定金之日起收效,所以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好交给定金的方法。
合同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签定之日起必定期限内交给定金,因而在约好交给定金的期限时,有必要清晰、详细。
以上便是小编为咱们收拾的关于“定金未交给的合同是否建立”以及“定金合同的特征”的相关法律常识。综上所述咱们能够知道:定金未交给的定金合同是无效的,是不建立的;定金合同的定金是不能够超越其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超越的部分是无效的。假如咱们该有其他方面的法律常识需求了解,咱们能够到听讼网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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