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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危害结果认定标准新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01:29

【摘要】关于侵略商业秘密入罪规范——“严重丢失”的确定,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根本存在三种观念:一是以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为准;二是以权利人的实践丢失为规范;三是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的所获赢利为确定规范。但是,经过剖析不难看出,这三种确定规范在价值评判含义上都存在必定程度的瑕疵。从刑事法治主义和罪刑相适应准则的视点考虑,对侵略商业秘密罪之入罪规范“严重丢失”的确定应该在具体问题具体剖析的基础上作出包括多个影响要素的归纳量化剖析。
【关键词】严重丢失;确定规范;归纳剖析;量化公式
【正文】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业权,侵略知识产权违法便是对这种无形产业权的危害,因而,这类违法的危害成果也表现为无形产业的丢失,怎么正确确定这类违法的危害成果,是正确确定侵略知识产权的条件。侵略商业秘密罪作为我国97新刑法添加的一个新罪名,因为其在侵略知识产权中的重要位置以及易被违法分子冒犯的罪质特征,在司法实践中首战之地的就遭遇到关乎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确定的难题。[①]关于侵略商业秘密罪中的本质要件——严重丢失——该怎么核算确定,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许多不同的观念,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本罪的正确确定。为此,本文将对实践中争议颇大的侵略商业秘密罪之客观方面的“严重丢失”的确定规范进行逐个剖析点评,并在点评质疑的基础上提出自己浅陋的观念,以期能为处理这一难题供给一些思路。
一、侵略商业秘密罪中“严重丢失”的确定规范观念总述及其质疑侵略商业秘密罪作为成果犯,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到达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形成严重丢失的程度,才或许构成违法,不然应该依照一般的侵权行为处理。[②]由此能够推出,刑法中关于侵略商业秘密罪中的“严重丢失”确定具有全局性的决议含义。但是,关于这个严重理论和实践双关型的问题,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却形成了以下三种明显的观念,总述如下:
第一种观念,部分学者以为以商业秘密自身的商场价值作为本罪“严重丢失”的规范是契合理论要求的。这种观念以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开发研发该商业秘密必定付出了必定的本钱,这种开发本钱便是权利人的先期出资,当开发研发结束的商业秘密作用于商场环境时,商业秘密自身便是生产经营的一种重要资源,关于权利人完成其经济利益具有不行忽视的重要作用。若是侵权人将商业秘密盗用或许经过其他非法手段运用、答应别人运用,那么“所形成额丢失乃至要比纵火将工厂付之一炬的危害还要大”。[③]因而,商业秘密的自身的价值受到重视就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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