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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宗枢、深圳华加日铝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09:09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459号
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居处: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和路23号。法定代表人:罗苏,董事长。托付代理人:戴汉楼,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姑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宗枢,男,1958年8月10日出世,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埠场水产站宿舍,系阳江市江城枢联铝合金经销部业主。托付代理人:杜定先,男,1971年7月11日出世,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春风三路5号。托付代理人:李学星,广东星听讼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华加日铝业有限公司。居处:深圳市南山区第二工业村马家龙。法定代表人:郑耀明,董事长。托付代理人:鲁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鞠岚,该公司型材部总工程师。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宗枢(下称榜首被告)、深圳华加日铝业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被告)专利侵权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托付代理人戴汉楼、华韧竹,榜首被告及其托付代理人杜定先、李学星,第二被告的托付代理人鲁潮、鞠岚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原告公司的董事长罗苏于1999年1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恳求外观设计专利,2000年7月7日取得授权,布告日为2000年8月9日,名称为“型材(18-D1227)”,专利号为99338394.7。罗苏于2002年4月与原告签定了专利施行答应合同,答应原告排他施行上述专利。该合同现已国家知识产权局存案。因为原告的上述专利产品外观新颖,很好地处理了铝合金窗的许多技能难题,所以推向商场后深受用户的欢迎。自原告的上述专利产品面世以来,稀有家企业仿冒上述专利产品,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上述专利无效的恳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检查后保持上述专利有用。近年来,原告发现有多家企业未经专利权人罗苏的答应,私行出产出售与上述专利类似的产品,其产品外观落入上述专利保护规模。原告经查询后发现,榜首被告无视国家法律,很多出售仿冒上述专利的产品,严峻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这些产品都系第二被告制作,其应当承当制作的侵权职责。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原告极大的经济损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求判令:1、两被告当即中止专利侵权行为并毁掉侵权产品,第二被告并毁掉制作模具;2、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我国知识产权报》上向原告揭露赔礼道歉;3、两被告补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当。原告为证明其建议,向法院供给如下依据材料: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改变挂号企业通知书。2、罗苏于2004年6月30日出具的《不参与诉讼声明》。原告以依据1、2,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3、两被告工商挂号材料,拟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4、原告在本案中建议权力的所涉专利的《专利挂号薄副本》及授权布告。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2年7月2日作出的第3815号《无效宣告恳求检查决定书》,保持99338394.7号专利权有用。原告以依据4、5,拟证明名称为“型材(18-D1227)”、专利号为99338394.7的外观设计专利现在合法有用,受法律保护。6、罗苏与原告于2002年4月25日签定的《专利施行答应合同书》,约好罗苏将上述专利排他答应给原告运用,答应费总金额人民币320万元,每年人民币40万元。7、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谐管理司商场监督处于2002年7月10日出具的《回执》复印件两份。8、原告当庭提交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7月5日作出的(2004)云高民三终字第32号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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