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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有什么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21:32
收据确保作为一种收据行为同样是要式行为,这种要式性表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收据确保需要在收据证券上进行,不能以收据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记载收据确保。《收据法》第46条:“确保人必须在汇票或许粘单上记载…”《台湾收据法》第59条规则:“确保应在汇票或其誊本上记载下列各款,由确保人签名。”《法国收据法》第130条、《日本收据法》、《德国收据法》第31条也作了相似的规则。至于确保记载的具体方位,各国收据法未作特别规则。一般习惯上依被确保为收据行为的方位来确认收据确保的方位,在被确保人为出票人或许承兑人时,收据确保应在收据正面进行,而被确保人为背书人时,收据确保则应在收据反面进行。
另一方面,收据确保须记载法定事项。对此,各国的规则大致相同,但亦有差异。《收据法》第46条规则的法定事项为:标明“确保”的字样;确保人称号和居处;被确保人的称号;确保日期;确保签章。其间,标明“确保”的字样、确保人称号和居处、确保签章为肯定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时,不发生收据确保的效能。而被确保人的称号、确保日期则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时,由法令进行推定,得并不影响收据确保的效能[7]:确保人未记载被确保人称号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确保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确保人;确保人未记载确保日期的,出票日期为确保日期。(见第47条)《台湾收据法》和《收据法》的规则根本相同,相异的有二:其一为确保人称号和居处并不是法定的记载事项;其二为未记载被确保人称号的,《台湾收据法》的法令推定规则是“确保人未载明被确保人者,视为为承兑人确保,其未经承兑者,视为为发票人确保。但得推知其为何人确保者,不在此限。”(拜见《台湾收据法》第59、60条)比较而言,《日本收据法》、《法国收据法》、《德国收据法》规则的法定记载事项较为简略,主要有:榜首,确保的声明。
即以“适用于担保”“作为担保人”“确保”或其他相似意义的批语、习惯用语表明。但一起,这些立法又供认略式确保,即尽管没有记载确保文句,仅有收据确保人在票面上签名者,视为确保的建立,签名者应承当收据确保人的职责(当然,出票人和付款人在票面的签名不在此限)。从解说上言,这种略式确保并不为《收据法》和《台湾收据法》所认同。第二,被确保人称号。未载明被确保人者,视为为出票人确保,而不论汇票是否现已承兑。学者多以为,“汇票的承兑人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如确保人代承兑人付款后,其他在汇票上签名的人,都可以免责,结果是使最多数收据债务人获益”,[9]因而,已承兑的汇票,未记载被确保人的,推定为承兑人确保应较为可取。第三,确保人签章。收据确保以确保人的签章为其有用建立的必要条件。假如没有确保人签章或许其签章系假造,其有权以此对立任何收据关系人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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