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企业会计准则下的开办费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05:49
开办费,也叫组本钱钱,是指企业为建立一家股份公司而发作的本钱,包含法令费用、发起人费用以及获得执照的费用。下面,听讼小编为你回答开办费的管帐处理和税务处理,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管帐处理】
1、原《企业财务公例》第21条规则:递延财物是指不能悉数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今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含开办费、租入固定财物的改进开销等。开办费自投产运营之日起,依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财法[1994]3号规则: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同意筹建之日起至开端出产、运营(包含试出产、试运营)之日的期间)
2、《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管帐制度的告诉》(财会【2000】2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作的费用,包含人员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财物价值的告贷费用等,应当在开端出产运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端出产运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关于印发<企业管帐准则——使用攻略>的告诉》(财会[2006]18号)附录“管帐科目与首要账务处理”中,从有关“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及首要账务处理能够看出,开办费在管帐处理上能够不再作为“长时间待摊费用”或“递延财物”,而是直接将其费用化,共同在“管理费用”管帐科目核算,一起还共同了开办费的核算规模。规则: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作的开办费,包含人员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财物本钱的告贷费用等在实践发作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税务处理】
1、为了削减交税调整作业,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对开办费的处理和管帐处理趋于共同,企业的开办费能够不再按曾经的规则进行分期摊销扣除(原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则的最低摊销年限为3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联接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则,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清晰列作长时间待摊费用,企业能够在开端运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能够依照新税法有关长时间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则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动。
3、因为企业在筹办期,没有运营收入,而发作亏本,交税人对企业筹办期间是否核算为亏本年度存在不少争议。假如开办期间达一年以上,核算为亏本年度,意味着亏本补偿期(5年)必然削减,不利于交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则,企业自开端出产运营的年度,为开端核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出产运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作筹办费用开销,不得核算为当期的亏本,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联接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则履行。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则延长了交税人亏本补偿期限,其实国税函〔2010〕79号和国税函[2009]98号对开办费的处理是共同的。
4、《关于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15号)中对开办费的规模进行的清晰界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作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事务招待费开销,可按实践发作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则在税前扣除;发作的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可按实践发作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则在税前扣除。
以上便是小编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咱们经过以上常识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不幸遇到一些较为杂乱的法令问题,欢迎登录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咱们听讼有许多专业的律师能够为你服务,而且,还支撑线上指定区域挑选律师,又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管帐处理】
1、原《企业财务公例》第21条规则:递延财物是指不能悉数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今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含开办费、租入固定财物的改进开销等。开办费自投产运营之日起,依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财法[1994]3号规则: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同意筹建之日起至开端出产、运营(包含试出产、试运营)之日的期间)
2、《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管帐制度的告诉》(财会【2000】2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作的费用,包含人员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财物价值的告贷费用等,应当在开端出产运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端出产运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关于印发<企业管帐准则——使用攻略>的告诉》(财会[2006]18号)附录“管帐科目与首要账务处理”中,从有关“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及首要账务处理能够看出,开办费在管帐处理上能够不再作为“长时间待摊费用”或“递延财物”,而是直接将其费用化,共同在“管理费用”管帐科目核算,一起还共同了开办费的核算规模。规则: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作的开办费,包含人员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财物本钱的告贷费用等在实践发作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税务处理】
1、为了削减交税调整作业,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对开办费的处理和管帐处理趋于共同,企业的开办费能够不再按曾经的规则进行分期摊销扣除(原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则的最低摊销年限为3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联接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则,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清晰列作长时间待摊费用,企业能够在开端运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能够依照新税法有关长时间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则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动。
3、因为企业在筹办期,没有运营收入,而发作亏本,交税人对企业筹办期间是否核算为亏本年度存在不少争议。假如开办期间达一年以上,核算为亏本年度,意味着亏本补偿期(5年)必然削减,不利于交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则,企业自开端出产运营的年度,为开端核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出产运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作筹办费用开销,不得核算为当期的亏本,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联接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则履行。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则延长了交税人亏本补偿期限,其实国税函〔2010〕79号和国税函[2009]98号对开办费的处理是共同的。
4、《关于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15号)中对开办费的规模进行的清晰界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作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事务招待费开销,可按实践发作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则在税前扣除;发作的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可按实践发作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则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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