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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05:57
发布部分: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2002]第33号湖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办理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办理局《关于企业称号答应运用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工商文字[2001]36号)、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办理局《关于对内蒙古大华食物有限公司以特许加盟名义授权包头市塞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运用其企业称号怎么定性处分的请示》(内工商外企字号)收悉。现同时答复如下:一、关于企业称号答应运用问题,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企业称号权列在人身权领域,我局以为,企业不得答应别人运用自己的企业称号,更不得答应别人运用第三方的企业称号或未经核准挂号的企业称号。二、企业答应别人运用自己的企业称号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归于“租借自己的企业称号”。挂号机关应按照《企业称号挂号办理规则》第 二十六 条第(三)项规则对答应人予以处分。  企业答应别人运用未经核准挂号的企业称号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归于《企业称号挂号办理规则》第 二十六 条第(一)项规则制止的行为,挂号机关应按照上述规则对答应人和被答应人同时予以处分。三、《企业称号挂号办理规则》第 二十六 条第(三)项规则“私行转让或许租借自己的企业称号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元罚款”中所指出的企业称号应是挂号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称号。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挂号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称号运用,未按自己营业执照上的称号运用的,挂号机关应别离按照《企业称号挂号办理规则》以及相应挂号法规关于私行改变挂号事项有关规则予以处分。五、运用“中国移动通讯XX营业厅”称号,应按照企业称号挂号办理有关规则,经挂号机关核准挂号后方可运用,未经核准挂号注册不得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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