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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的相关知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02:33

一、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址承受讯问的一种办法。
二、拘传的目标
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流程规矩》、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说》之规矩,拘传的适用目标包含两种:
1. 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 依据案子状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各机关法令解说并未规矩拘传的依据条件,因而,从理论上说,即便执法机关严厉按照《刑事诉讼法》履行,依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或许。
三、拘传的流程
1. 批阅流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第32条规矩:拘传应当经检察长同意,签发拘传证。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流程规矩》第60条规矩:拘传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
2. 履行流程
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流程规矩》第61条之规矩,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刻;讯问完毕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完毕时刻;犯罪嫌疑人回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说第64条之规矩,人民法院决议的拘传,由司法警察履行,履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抵抗拘传的,能够运用戒具;拘传后应当在12小时内讯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对拘传流程的规矩与此大致相同,不过要求拘传后有必要当即予以讯问。
3. 拘传的改变和免除
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流程规矩》第62条之规矩,需要对被拘传人改变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同意或许不同意的决议;关于不同意的,应当当即完毕拘传。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第36条之规矩,人民检察院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议,并在拘传期限内处理改变过程。
四、实践中的问题
1. 难以防止变相拘押现象的呈现。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矩:“拘传、传唤持续时刻不得超越12小时。不得以接连传唤、拘传的方法变相拘押犯罪嫌疑人。”三机关发布的司法解说和法令解说对此规矩给予了重申。可是,《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令解说均未对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刻作出规矩,实践上很难防止以接连拘传的方法变相拘押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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