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建房的产权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23:57案情简介
十年前,刘某的父亲逝世后,还住在同村的刘某为了让自己的母亲王某住得更舒畅,出全资在爸爸妈妈的宅基地上重建住所。房子建好后,王某一直在老宅里寓居。十年后王某年岁越来越大,最近这几年整天卧病在床,身体也越来越差,由刘某在内的几个儿女别离照顾着。眼看着儿子也到了娶媳妇的年纪,老宅的归属权问题成了刘某心里的疙瘩,所以他找到了门头沟区雁翅镇司法所进行咨询,问询在母亲逝世后,老宅子的产权是否归自己一切?
法令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则:“乡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由法令规则归于国家一切的以外,归于农人团体一切;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归于农人团体一切。”我国实施乡村土地团体一切的准则,农人对其宅基地不具有一切权,只具有运用权。因而,刘某家老宅子地点的土地一切权为团体一切。《土地管理法》第62条“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乡村乡民住所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阅,由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也就是说只需经过行政确认程序,才发作宅基地运用权建立的效能,尽管刘某出全资重建老宅,但重建后的老宅在其父逝世的情况下,仍是在其母王某的名下,宅基地运用权并没有发作变化,依据我国民法中“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准则,土地运用权和房子一切权为一人一切,不行别离。因而,该老宅仍归于其母一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三条规则:“遗产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财产,包含:公民的房子、储蓄和生活用品。”依据法令规则,公民逝世后其个人的合法财产都能够由其承继人承继,公民运用的宅基地的一切权归于团体,宅基地上的房子一切权归于公民,只需公民依法享有该宅基地上房子的一切权,该房子就能被承继。本案中老宅归于其母王某一切,在王某逝世后,可作为遗产,发作承继。要注意的是,因为王某出资重建老宅,法令上会酌情考量,给与王某必定的补偿。
评点
乡村宅基地运用权是一种特别的财产权,能否承继宅基地运用权一直是学界、实务界评论的热点问题。此案的含义在于经过我国民法中“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准则,确认土地运用权和房子一切权为一人一切,为类似问题的处理供给了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