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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参加省级管理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07:48

浙江省劳作和社会保证厅关于原参与省级办理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作业有关问题的告诉 浙劳社工伤〔2004〕11号
各市、县(市、区)劳作保证(人事劳作保证)局,省部下各单位: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告诉》(浙政发〔2003〕52号)规则,现就原参与省级办理的用人单位员工工伤保险作业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关于工伤确定作业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工伤保险现已参与省级办理的省(部)属单位和电力、铁路、邮电、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职业单位,从2004年1月1日起,其员工的工伤确定作业,依据属地办理准则,分别由用人单位地点地设区的市级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担任。
(二)现在没有参与工伤保险的省(部)属单位,其工伤保险的参保、确定等作业,由用人单位地点地(统筹地)市、县级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担任;没有参与工伤保险的职业单位,从2004年1月1日起,应当参与省级办理的工伤保险统筹。
(三)各市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对职业单位职作业出的工伤确定决定书应当抄送省社会保险作业办理中心。
二、关于劳作能力判定作业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工伤员工的劳作能力判定实行省和设区的市两级判定。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担任初度判定和复查判定;省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担任再次判定。
(二)原现已参与省级办理的用人单位员工,2003年12月31日前发作工伤,没有进行劳作能力判定的,由用人单位地点地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担任初度判定和复查判定。
(三)各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初度判定和复查判定结论应当抄送参与工伤保险统筹的经办组织。
三、关于移送作业
(一)省社会保险作业办理中心应于2004年2月15日前将工伤保险原参与省级办理的省(部)属单位员工人数、缴费费率、基金付出等材料,赶快移送给有关社会保险经办组织。
(二)原参与省级办理的用人单位工伤员工及其直系亲属享用的长时间待遇,从移送次月起,由接纳地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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