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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有哪些明显的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05:14

有限合伙具有的特征
(一)有限合伙与一般合伙同在。从以上对有限合伙的界定咱们能够看出,有限合伙中至少有一名一般合伙人和至少有一名有限合伙人一起组成,二者缺一不可。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则,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闭幕;有限合伙企业仅剩一般合伙人的,应转为一般合伙企业。
(二)两层职责方式并存。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与一般合伙人一起组成,对合伙安排的债款,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当职责,而一般合伙人则对合伙债款承当无限职责,一起一般合伙人之间承当连带职责。有限合伙集有限与无限职责于一身,合伙人之间体现了人合与资合两种协作的优势。有限合伙以一般合伙人的个人信誉及一般合伙人相互间的人身信赖作为对外信誉的根底,一起又以有限合伙人出资而构成的合伙本钱作为立信于社会的根底。这种两层职责方式使得有限合伙既差异于一般合伙又差异于公司。
(三)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业务的处理。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款承当有限职责的对价,有限合伙人不具有办理合伙业务的权力。有限合伙业务的办理权应由一般合伙人行使,并且也只要一般合伙人有权代表整体合伙人束缚合伙安排。有限合伙人只要对合伙业务的查看监督权。当有限合伙人参加合伙业务的经营办理时,就应对合伙债款承当无限职责。
(四)有限合伙属非法人集体。这是由于:
1、合伙安排可起字号,字号经挂号后,能够以字号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
2、合伙集体具有必定的独立性,一个合伙人的逝世或退伙并不必定导致合伙安排的闭幕;
3、合伙产业是合伙安排的共有产业,并没有彻底与其成员的产业相别离,合伙人关于自己的出资并不能直接分配,而是由合伙安排统一办理分配;
4、对外承当职责的相对独立性。对合伙债款首要应由合伙产业清偿。从以上剖析咱们能够看出,合伙具有必定的独立性,是既不同于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的非法人集体。此外,从合伙的开展趋势来看,合伙的集体性越来越强,特别是由于有限合伙的发生和开展,这一点体现得更加显着。这首要是由于有限合伙与合伙的别离,有限合伙因有限合伙人的参加而注入资合要素之后,合伙不再是人与本钱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存在物。相关于一般合伙而言,有限合伙更具有集体特征。但有限合伙不具有法人的悉数特征,因而,有限合伙属非法人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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