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完之后如何撤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13:07
遗言,是指公民生前依照法定方法处置个人财产或其他业务,并在其逝世后收效的法律行为。公证遗言,是指其真实性、合法性已由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了证明的遗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则:“遗言人能够吊销、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的遗言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可见,公证遗言因为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能显着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言,公民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言的方式吊销、改变现已公证的遗言。
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2条规则:“遗言人以不同的方式立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其中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由此可知,最终所立的公证遗言之效能高于曾经所立的公证遗言。因而,你有必要就遗产的分配立个新的遗言并依法办理公证手续,这样,本来那份公证遗言就失去了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则:“遗言人能够吊销、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的遗言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可见,公证遗言因为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能显着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言,公民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言的方式吊销、改变现已公证的遗言。
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2条规则:“遗言人以不同的方式立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其中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由此可知,最终所立的公证遗言之效能高于曾经所立的公证遗言。因而,你有必要就遗产的分配立个新的遗言并依法办理公证手续,这样,本来那份公证遗言就失去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