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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如何确定抚养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10:44
在现代的科技条件下,受孕既包含传统的天然受精,又包含人工授精(母体内受精)和试管婴儿(母体外受精)。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法律上称为辅佐生殖技能,是指已婚夫妻借用现代生物技能,通过非天然的性行为怀孕所生育的子女,依据授精办法的不同,可分为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和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两种。所谓“同质授精”,是选用人工授精方法,将老公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异质授精”,是指将非老公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对“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不会发生质疑,但对“异质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则难免让人发生质疑。
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怎么确认抚育权?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怎么确认》的复函,可分为以下三种状况:
一、精子和卵子来源于夫妻两边,只需选用科学技能辅佐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爸爸妈妈两边均有血缘上的联络,是夫妻两边的亲生子女,归于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婚姻法》关于爸爸妈妈子女联络的规则。
二、假如在婚姻联络存续期间,事前通过老公赞同或过后老公清晰表明无异议,妻子选用人工授精技能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的老公供给的,虽然子女与生育母亲的老公无血缘联络,但该子女仍应以为生育妇女的老公的婚生子女,生育妇女的老公应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爸爸妈妈子女间权利责任联络,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则。
三、在婚姻联络存续期间,假如妻子未经老公赞同,选用别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老公无法律上的父子联络。老公不承当抚育责任,其精源供给者也不承当抚育责任,但实践中仍需具体状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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