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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及程序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10:16
判决判定的实行-外国判决判定的供认与实行
世界商事判决,首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相互之间因商事生意而发生的具有世界要素或涉外要素的判决。“外国判决判定”,指的便是外国的世界商事判决判定。
供认和实行外国判决判定的程序和条件
在世界商事判决中,大多数判决判定是能够得到自动实行的,可是也存在着败诉方不肯实行判定的景象,此刻胜诉方除了对败诉方施加商业上或其他方面的压力以促使其实行判定外,还可经过求助于法院采纳各种强制手段迫使败诉方实行判定职责。
(一)供认和实行外国判决判定的程序。
在供认和实行判定的程序问题里,咱们首要是评论各国有关供认和实行外国判决判定的方法的不同规矩。综观各国立法,这些方法大致有以下四种:
1.将外国判定作为外国判定,一般只检查判定是否违背了法院地的法令准则,如无此景象即发给实行令予以实行,如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墨西哥等国。
2.将外国判定视为本国判定,按实行本国判定的程序予以实行,如法国、德国、日本、希腊、比利时等国。
3.将外国判定作为合同之债,使之转化为一个判定,再按实行本国判定的程序实行,但也仅是对判定所构成的新契约进行形式上的检查,如一些普通法国家。
4.差异《纽约条约》适用范围内的判定和其他外国判定,对前者适用简洁程序,如英国、美国、瑞典、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1958年《纽约条约》第3条规矩:“各缔约国应供认判决判定具有拘束力,并依征引判定地之程序规矩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实行之,供认或实行适用本条约之判决判定时,不得较供认或实行本国判决判定附加之过苛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从以上规矩能够看出,《纽约条约》规矩关于条约适用范围内的判定之实行的程序规矩适用被恳求实行国的法令,但要求各国依自己的程序规矩实行条约判定时,不该较实行国内判定附加更严苛的条件或征收过高的费用。
(二)供认和实行外国判决判定的条件。
关于供认与实行外国判决判定的条件,在许多方面与外国法院判定的供认和实行有类似之处,因而在某些双方司法帮忙条约或多边世界条约中,乃至将两者同时作出规矩,或作类推适用的规矩。可是两者之间仍是存在着某些重要的差异,而且各国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依据《纽约条约》的遍及影响,下面首要依据《纽约条约》的规矩对此问题加以论说。《纽约条约》以扫除的方法规矩了供认和实行外国判决判定的条件,假如被恳求供认和实行的判定具有条约规矩的扫除景象时,被恳求实行国家有权回绝供认和实行,即凡外国判决判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被恳求供认和实行的机关能够依据判决判定的实行职责人的恳求和证明,回绝予以供认和实行:
1.判决协议无效。
2.未给予恰当告诉或未能提出申辩。依据《纽约条约》第5条第1款第2项的规矩,假如对作为判定实行目标的当事人未曾给予有关指定判决员或许进行判决程序的恰当告诉,或许作为判定实行目标的当事人因为其他状况未能提出申辩,则可回绝供认和实行该项判定。被请求人回绝参与判决或许在判决中持不活跃的情绪,则以为被请求人是有意抛弃其陈说案情的时机。在恰当告诉后,照常进行的缺席判决并不阻碍判定的效能。至于当事人未能在判决过程中提出申辩,应该是指因为该当事人本身的过错以外的原因而使他未能提出申辩。
3.判决庭逾越权限。
4.判决庭的组成和判决程序不妥。
5.判定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吊销、中止实行。
别的,依据《纽约条约》第5条第2款的规矩,假如被恳求供认和实行外国判决判定的国家的主管机关,以为按照该国法令,有下列景象的,能够自动予以回绝供认和证明:
(1)判定的事项归于不行判定事项;
(2)供认或实行判定违背该国公共政策。
我国供认和实行外国判决判定的条件及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供认和实行外国判决判定规矩了跟供认和实行外国法院判定完全相同的程序。依据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参与〈供认及实行外国判决判定条约〉的决议》(即《纽约条约》)、198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我国参与的〈供认及实行外国判决判定条约〉的告诉》的规矩以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矩,我国供认和实行外国判决判定的现行法令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1.依据我国法令实行外国判决判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矩,外国判决判定能够在我国直接请求供认和实行,当事人能够直接向被实行人产业所在地或法定居处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供认和实行外国判决组织作出的判定,人民法院按照我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条约或协议处理;在没有可适用的世界条约或协议的状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依据互利准则决议是否予以供认和实行。
2.依据《纽约条约》来供认和实行外国判决判定。
在我国订立或参与的有关外国判决判定的供认和实行的世界条约中,《纽约条约》是最为重要的一部条约。因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已参与了这部条约,外国判决判定在我国请求供认和实即将首要依据该条约的规矩处理。我国在参与《纽约条约》时作了互利保存声明和商事保存声明。依据《纽约条约》的规矩,缔约国和非缔约国的判决判定都可依条约规矩的条件和程序予以供认和实行,可是任何一个国家在参与条约时都能够声明,该条约的规矩仅适用于缔约国,这便是“互利保存”。所谓“商事保存”,是指我国只供认和实行对归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令联系争议作成的判决判定。详细来说:
依据我国参与该条约时所作的互利保存声明,我国仅对在另一缔约国疆域内作成的判决判定的供认和实行适用该条约。
依据我国参与该条约时所作的商事保存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令归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令联系引起的争议适用该条约。详细是指因为合同、侵权或许依据有关法令规矩而发生的经济上的权利职责联系,例如货品生意、产业租借、工程承包、加工承包、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稳妥、信贷、劳务、署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职责、环境污染、海上事端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含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依据《纽约条约》第4条的规矩,请求我国法院供认和实行在另一缔约国疆域内作出的判决判定,是由判决判定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关于当事人的请求,应由我国下列地址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实行人为自然人的,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许居所地;被实行人为法人的,为其首要办事组织所在地;被实行人在我国无居处、居所或许首要办事组织,但其产业在我国境内的,为其产业所在地。
需注意的是,于2002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子诉讼统辖若干问题的规矩》这一司法解释对统辖法院作了新的规矩(见该司法解释第一条和第三条)。
我国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到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后,应对请求供认和实行的判决判定进行检查,假如以为不具有《纽约条约》第5条第1、2两款所列的景象,应当判决供认其效能,而且按照我国法令规矩的程序实行;假如确定具有第5条第2款所列的景象之一,或许依据被实行人供给的依据证明具有第5条第1款所列的景象之一的,应当判决驳回请求,回绝供认和实行。
请求我国法院供认及实行的判决判定,仅限于《纽约条约》对我国收效后在另一缔约国疆域内作出的判决判定。该项请求应当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矩的请求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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