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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就业的外籍劳动者是否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02:23
在我国工作的外籍劳作者是否有提起劳作争议裁定的权力
员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伤确定方法》(2003)第14条进一步规则,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作保证部分能够依据受伤员工供给的依据依法作出工伤确定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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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个美国女孩,2006年12月来到上海,在一家外资企业担任司理助理,单位为其办理了为期一年的《外国人工作证》,并两边协商一致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作合同,其间约好了劳作报酬等内容。可是因为企业效益滑坡,近三个月来一向未足额付出合同中约好的劳作报酬。她向人力资源办理部分提出异议,但是人事司理仅仅简略地唐塞了她几句,表明等企业效益好转后再视情况而定。她认为本身权益遭到损害,想到我国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发作劳作争议可请求裁定,那么,在我国工作的外籍劳作者是否也有提起劳作争议裁定的权力呢?
听讼网律师回答:
依据外国人在我国工作办理的相关规则,用人单位与被聘任的外国人发作劳作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处理。别的,依据《本市劳作争议裁定统辖暂行规则》,本市企业与其获得合法工作资历的外籍人员发作的劳作争议案子由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统辖。
因而,外籍人员若与本市用人单位发作薪酬争议,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力受损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海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并提交有关依据,保护本身合法权益。
劳作法律师提示:获得合法工作资历是外国人提起劳作裁定的条件,关于未收取工作证的国(境)外自然人,与本市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作联系,发作劳作权力责任内容争议的,应直接到人民法院申述,假如契合民诉法规则的民事案子受理条件的,则由人民法院作为一般民事案子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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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拖欠案子的举证责任
在薪酬拖欠案子中,劳作者只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实行劳作责任即可,而对用人单位未付薪酬的现实不应当负举证责任。《薪酬付出暂行规则》(1994年)第6条第3款规则,用人单位有必要书面记载付出劳作者薪酬的数额、时刻、收取者的名字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检。这表明,用人单位有责任保存已付出薪酬的依据,而劳作者一般不可能把握未付出薪酬的依据,在劳作者提出已实行劳作责任的依据并提出追索拖欠薪酬的建议时,假如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已付出薪酬,就应当确定未付出薪酬的现实并支撑劳作者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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